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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力股份:神力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陈忠渭、庞琴英、遂川睿忠)2022-06-07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神力股份
股票代码:603819


信息披露义务人1:陈忠渭
住所:常州市经开区丁堰镇
通讯地址:常州市经开区丁堰镇


信息披露义务人2:庞琴英
住所:常州市经开区丁堰镇
通讯地址:常州市经开区丁堰镇


信息披露义务人3:遂川睿忠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工业园区东区
通讯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工业园区东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持股比例被动稀释(非公开发行)、
                  表决权放弃(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签署日期: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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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
称“《准则 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
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
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披露后,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通过(如需)、中国证监会的审批。目
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准备工作。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
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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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目 录 ..........................................................................................................................................3
释 义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5
       二、遂川睿忠出资人情况 .................................................................................... 6
       三、遂川睿忠主要负责人情况 ............................................................................ 6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6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 6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7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 8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及其主要内容 .................................................................................9
       一、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 9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 9
       三、《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 15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 19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批准情况 .......................................................................... 19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1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22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24
       一、备查文件 ...................................................................................................... 24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 24
附表: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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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陈忠渭、庞琴英、遂川睿忠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神力
                               指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
遂川睿忠                       指 遂川睿忠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四川昱铭耀                     指 四川昱铭耀新能源有限公司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
本次发行                       指
                                  股票
                                  遂川睿忠、庞琴英、陈忠渭与四川昱铭耀于 2022 年 6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月 6 日签署的《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转让协议》
                                  神力股份与四川昱铭耀于 2022 年 6 月 6 日签署的《常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指 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遂川睿忠、庞琴英合计将持有的神力股份 18,506,272 股
                                  股份协议转让给四川昱铭耀、上市公司向四川昱铭耀非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陈忠渭、遂川睿忠和庞琴英在本次
                                  发行完成时放弃上市公司股份全部表决权导致权益变动
                                  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准则 15 号》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16 号
《准则 16 号》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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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陈忠渭

     陈忠渭,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204051949********,住所:常州市经开区丁堰镇,通讯地址:常州市经开区
丁堰镇。

     (二)庞琴英

     庞琴英,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204051948********,住所:常州市经开区丁堰镇,通讯地址:常州市经开区
丁堰镇。

     (三)遂川睿忠

     公司名称:遂川睿忠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工业园区东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庞琴英

     出资额:4,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58550668X9

     成立日期:2011 年 10 月 28 日

     营业期限:2011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6 年 10 月 27 日

     经营范围: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软件开发;市场营销策划;信息技
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上述经营项目涉及
金融、证券、期货、保险、资产管理等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通讯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工业园区东区

     通讯电话:138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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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遂川睿忠出资人情况

         主要出资人:泰安渭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份额比例为98%,
 庞琴英持有份额比例为1.502%,朱国生等20名自然人合计持有份额比例为0.498%。

 三、遂川睿忠主要负责人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性别    本公司职务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和地区的居留权
                                  3204051948****
庞琴英     女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国         否           常州市经开区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忠渭、庞琴英、遂川睿忠除持有神
 力股份外,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陈忠渭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庞琴英为陈忠
 渭配偶;庞琴英系遂川睿忠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忠渭、庞琴英、遂川睿忠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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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出让上市公司控制权,因此受让方权
益变动后的持股比例需超过上市公司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
计持有的股权比例。综合考虑受让方资金安排、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
限规定、上市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及要约收购相关规定等因素,信息披露义务人经
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本次权益变动采取协议转让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相结
合的方式。

     (一)股份协议转让

     2022 年 6 月 6 日,遂川睿忠、庞琴英、陈忠渭与四川昱铭耀签署了《股份
转让协议》,遂川睿忠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1,277,630 股股票以 158,676,254.10
元 转 让 给 四 川 昱 铭 耀 , 庞 琴 英 将 其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7,228,642 股 股 票 以
101,706,992.94 元转让给四川昱铭耀。

     本次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神力股份的股份数量为 98,853,300
股,占神力股份总股本的 45.40%。本次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股份
数量下降为 80,347,028 股,占神力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下降为 36.90%。

     (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放弃表决权

     2022 年 6 月 6 日,四川昱铭耀与上市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四川昱铭耀拟认购上市公司不超过其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 30%的股份,
按 照 最 高 限 额 30%的 比 例 测 算 , 则 四 川 昱 铭 耀 认 购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为
65,319,056 股。本次发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稀释。

     同时,根据陈忠渭、遂川睿忠、庞琴英出具的《关于不可撤销的放弃表决
权与减持承诺函》,陈忠渭、遂川睿忠、庞琴英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
成过户之日,放弃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三)本次权益变动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

     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65,319,056 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前后公司的
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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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前                             发行完成后
     持股单位            股份数      占发行前总   表决权   股份数       占发行完成后     表决权
                         (股)        股本比例   比例     (股)       总股本比例         比例
四川昱铭耀              18,506,272       8.50%     8.50%   83,825,328          29.62%    29.62%
陈忠渭、遂川睿忠企
业管理服务中心(有      80,347,028      36.90%    36.90%   80,347,028          28.39%     0.00%
限合伙)、庞琴英

         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后,四川昱铭耀持有公司 83,825,328 股股份,占发行
    完成后的持股比例为 29.62%,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姚雄杰成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本次发行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2021 年 11 月 27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其
    中庞琴英计划减持不超过 8,757,567 股,遂川睿忠减持不超过 11,277,630 股,截
    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减持股份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根据陈忠渭、遂川睿忠、庞琴英2022年6月6日出具的《关于不可撤销的
    放弃表决权与减持承诺函》,陈忠渭、遂川睿忠、庞琴英于承诺函出具之日至
    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将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交易
    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总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
    的5%。

         除上述事项以及本次权益变动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
    人未来 12 个月内无其他增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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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及其主要内容

一、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数量和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 217,730,187 股,陈忠渭为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 78,818,1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6.20%。
遂川睿忠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直接持有公司 11,277,63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5.18%,庞琴英直接持有公司 8,757,5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02%。陈忠渭、遂川睿忠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及庞琴英构成一致行
动关系,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98,853,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5.40%。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遂川睿忠、庞琴英分别将其持有的 11,277,630 股、
7,228,642 股公司股份转让给四川昱铭耀,合计转让数量为 18,506,272 股。假设
非公开发行数量为上限 65,319,056 股,本次权益变动后,陈忠渭先生持有公司
78,818,103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85%;庞琴英女士持有公司 1,528,925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0.54%;遂川睿忠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0,347,02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39%。

     同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过户之日,
放弃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的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遂川睿忠(股份转让方、甲方一)、庞琴英(股份转
让方、甲方二)、陈忠渭(遂川睿忠和庞琴英的一致行动人、丙方)已与四川昱
铭耀(股份受让方、乙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并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本次股份转让

     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8,506,27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8.50%,受让方同意受让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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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标的股份。其中,甲方一向乙方转让 11,277,630 股股份,甲方二向乙方
转让 7,228,642 股股份。

     (二)交易价款及支付安排

     1、各方同意,综合受让方对上市公司的尽调结果、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场价
格及合理市盈率、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等因素,经友好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交
易对价最终确定为 260,383,247.04 元,即 14.07 元/股。其中,甲方一所持股份的
交易对价为 158,676,254.10 元,甲方二所持股份的交易对价为 101,706,992.94 元。

     2、各方同意,受让方分期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款,具体安排按照如
下次序进行:

     第一期: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支付定金
6,093,950.20 元,向甲方二支付定金 3,906,049.80 元,定金可抵减交易价款。

     第二期:自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
(简称“无异议函”)之日起 20 个自然日内或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孰迟),
乙方向甲方一支付交易价款 45,000,000.00 元。

     第三期:在完成第二期交易价款支付后,在 2022 年 7 月 15 日前,乙方向甲
方一支付交易价款 80,000,000.00 元。

     甲方一、甲方二自第三期股份交易价款支付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申请。
若由于特殊情况导致第二期交易价款支付时间晚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则第三期
交易价款支付完成时间不晚于第二期价款的最后一笔支付之日。

     第四期:在股份交割(以完成了在结算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为准)完成后,
在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乙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即向甲方一支付交易价款
27,582,303.90 元,向甲方二支付交易价款 97,800,943.14 元。若由于特殊情况导
致股份交割日晚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则第四期交易价款应当于股份交割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交割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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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协议生效后,股份转让方与股份受让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
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

     2、各方确认,自以下条件(简称“交割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向结算公司提交将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至受让方名下的申请资料:

     (1)本协议已经生效。

     (2)受让方已按协议第二条约定支付完毕第三期交易价款。

     (3)转让方于本协议项下各项陈述与保证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
任何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

     3、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依法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上
市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但若在目标股
份过户完成前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或有负债等任何增加负债或承担
重大义务的情形,则该部分债务或负担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过渡期间安排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间。

     1、过渡期内,如上市公司发生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
则标的股份数应作相应调增,保持标的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不变,
且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

     2、甲方在过渡期内取得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应当归属乙方。

     3、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0 日内推荐一名乙方关
联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并推动股东大会通过。

     (五)交易税费

     本协议签署的印花税(如有)、过户费(如有)、公证费(如有)由甲方承
担。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自行支付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其因本次股份转让承担的其他任何税费。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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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乙方和丙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和完成本次股份转让不违反任何对
甲方、乙方和丙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或者对甲方、乙方和丙方有约束力的法律、
法规、判决。

     2、甲方持有的目标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不存在也不会设置限制或障碍,甲
方对目标股份转让事项没有任何异议。

     3、乙方收购目标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
价款,并对协议受让目标股份没有任何异议。

     4、标的股份上不存在未披露的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等情
况,不存在任何司法及/或行政机构采取的任何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也不存
在任何与目标股份相关的法律纠纷。

     5、甲方、乙方和丙方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时间准备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变动报告等必备文件,确保按照《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权益变动报告等必备文件。

     6、甲方、丙方和/或上市公司向乙方出示或提交的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
文件、资料、陈述、信息等原件及影印件均为全面、真实、合法、有效,无隐
瞒篡改疏漏对本次股份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等,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按
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参与本次股份转让的事实和文件已向乙方披露,无隐瞒、
疏漏或虚假对本次股份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七)违约责任

     1、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及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陈
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在协议(含附件)及/或其与协议相对方所签署的其他协议
(如有)项下的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协议(含附件)及/或其与协议
相对方所签署的其他协议(如有)项下的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
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
的赔偿金。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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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本次
股份转让及交易而发生的财务调查费用、财务顾问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
以及协议所约定的违约赔偿金等。支付赔偿金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
履行协议或依协议约定解除协议的权利。

     2、除各方另有约定外,若受让方未能按协议约定时限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
款,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继续履行协议,同时有权要求受让方以逾期未支
付的交易价款金额为基准、按照每逾期一日 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应支付
违约金金额=截至交易价款支付期限届满当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交易价款金额
×0.05%×该笔未支付的交易价款的支付期间届满当日(不含当日)至实际支付
日(含当日)之间经过的自然日数);若受让方收到通知后 30 日内仍未支付到
期交易价款及违约金的,转让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违约金,但违约
情形是转让方原因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原因或者其他非受让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3、自协议签署日起至终止之日止,转让方就所持标的股份的再次出售、转
让、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负担(包括优先购买权或购股权
等)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备忘录或合同、或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和本次交
易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份转让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
律文件,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第一期交易价款金额 50%的违约金。

     4、转让方未在协议约定时限内提交标的股权过户申请的,则受让方有权要
求转让方继续履行协议,同时有权要求转让方以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金额
为基础、按照每逾期一日 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应支付违约金金额=已支付
的交易价款金额×0.05%×延长期限届满之日(不含当日)起至交割日(含当日)
之间经过的自然日数);但违约情形是受让方未能及时提供前述登记手续所需其
提供的文件资料导致的除外。

     5、同一事项或/及不同事项,导致协议不同条款约定的责任(包括但不限
于主义务、违约金、补偿款及费用等)重叠的,权利方有权主张该等条款约定
的最高额权利。

     6、各方确认,若受让方在交割日后的任何时间发现转让方及上市公司提供
的文件存在虚假、重大误导或遗漏情形,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与尽职调查结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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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不符,且该等情况难以有效解决并导致上市公司或受让方遭受重大损失(金
额超过 3,000 万元)、对上市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造成重大障碍甚至可能
导致上市公司退市的,则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退还全部交易对价及按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八)其他约定

     1、甲方、丙方承诺 2022 年度至 2025 年度上市公司电机定子、转子冲片和
铁芯业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 1,000 万元/年。若未实现该净利
润,甲方将在每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后 30 日内就不足 1,000 万元的部分对乙方
进行等金额补偿,丙方承担补偿连带责任。

     2、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丙方承诺对乙方以外的单一第三
方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方式累计转让的股份不能超过转让时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10%。超过 10%的部分,甲方、丙方需要在作出转让决定前 10 个工作日告
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认购权,乙方未在 5 个工作日内回复视同同
意转让。

     3、上市公司正在进行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次
非公开发行项目未能顺利实施,乙方将继续受让甲方、丙方持有的一定比例的
上市公司股份(价格届时协商一致),直至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确保乙方持
有的股权比例比甲方、丙方合计持有的股权比例高出至少 5%。

     (九)争议解决

     如双方就本协议之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
不能获得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协议成立、生效及终止

     协议经转让方和受让方有权人员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于以下条件均获
满足之日起生效:

     1、转让方内部有权机构已适当审议批准或同意本次交易。

     2、受让方内部有权机构已适当审议批准或同意本次交易。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发生下列情况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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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2、在交割日前,一方严重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陈述或保证在重
大方面不真实、不准确、具有重大误导,导致本次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非违
约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终止本协议,且可以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支
付违约金,补偿其遭受的损失或损害。

     3、受不可抗力影响,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
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神力股份与四川昱铭耀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协议主体与签署时间

     甲方(股份发行方):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股份认购方):四川昱铭耀新能源有限公司

     签署时间:2022年6月6日

     (二)认购标的

     乙方的认购标的为甲方本次发行的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三)股票认购的数量、价格与方式

     1、认购数量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65,319,056 股(含本数),未超过本
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 30%。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乙方
拟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如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认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以及相关规则,履行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
义务,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调整发行价格,并相应调整发行数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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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认购价格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9.95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的 80%。

     如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认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 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鉴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甲方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17,730,187
股 为 基 础 ,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045 元 ( 含 税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9,797,858.415 元(含税)。若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价格将依照上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为 9.91 元/股。

     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以及相关规则,履行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
义务,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调整发行价格。

     3、认购方式

     乙方将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4、限售期

     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
不得转让。乙方所取得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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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获得之甲方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将按届时有
效之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

     (四)股票认购的时间及价款支付

     1、认购时间

     甲方应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有效期内启动本次非公
开发行,乙方应当在前述期间内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以及本协议的
约定完成认购。

     2、价款支付

     乙方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照本协议确定的认股数量、认购金额及认购价格履
行认购义务;乙方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且收到甲
方及/或其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承销商(“承销商”)发出的《认股款缴纳
通知书》后,按照甲方与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一次性将认购款划入承销
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

     3、股份登记

     在乙方支付认购款项后,甲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具备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验资报告,并应在验资
报告出具后 3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办理股票登记的相关资料,
以使乙方成为认购股份的合法持有人。

     (五)公司滚存利润分配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甲方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分享本
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六)协议终止

     本协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终止:

     (1)本协议双方共同以书面协议终止本协议;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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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非公开发行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批文有效期内非因乙方原
因未能完成发行,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在乙方向甲方发
出书面终止通知之日终止。

     (3)若本协议因法律、法令、政府禁令或司法裁定而不能履行,则任何一
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七)违约责任

     若本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声明、保证、承诺,则构成违约,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影响导致违约的,违约方
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如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放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则乙方应按照
认购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骚乱、罢工、瘟疫、恐怖活动等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
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之日起 15 日内提供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有权机构出
具的关于不可抗力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本协议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
需延期履行的书面说明。按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
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九)转让与放弃

     1、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内,如未能行使其在本协议
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构成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放弃该等权利,也不应在任何
方面影响该方以后行使该等权利。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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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为本协议之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的管辖,并
依其解释。

     2、就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的,双方应努力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未
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除争议所涉条款外的本协议的其它条
款。

       (十一)协议的成立、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成立;

     2、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后立即生效:

     (1)本协议已经成立;

     (2)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通过(如需);

     (4)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遂川睿忠、庞琴英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
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四川昱铭耀发行的股份为新增股
份,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批准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2022年6月6日,四川昱铭耀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以260,383,247.04元受让
遂川睿忠和庞琴英合计持有的18,506,272股上市公司股份,以及认购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等相关事宜。

       2022年6月6日,四川昱铭耀与遂川睿忠、庞琴英、陈忠渭签署了《股份转
让协议》。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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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6日,神力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审议通过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等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与四川昱铭耀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1、四川昱铭耀与遂川睿忠、庞琴英、陈忠渭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生效
后还需按照上交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相关程序,并在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向特定对象四川昱铭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
东大会的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通过(如需)
且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能实施。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上市公
司将向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完成
本次发行的相关程序。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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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及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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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陈忠渭;本次非公开发行
后,公司控股股东变为四川昱铭耀,实际控制人变为姚雄杰,公司控制权发生了
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相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
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的其他信息。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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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陈忠渭




              信息披露义务人2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庞琴英




           信息披露义务人3:遂川睿忠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庞琴英




                                           签署日期: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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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定和内部决策文件及《股份
转让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以下无正文,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及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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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江苏省常州市

股票简称             神力股份                        股票代码             6038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陈忠渭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常州市经开区丁堰镇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庞琴英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常州市经开区丁堰镇
                     遂川睿忠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                       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工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限合伙)                                           业园区东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增加□ 减少√                                      有√
                                                   有无一致行动人
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否□                                          是√ 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可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1、因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放弃所持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98,853,300股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45.40%
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18,506,272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变动比例:17.01%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按照协议转让18,506,272股以及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65,319,056股测算)
股份变动数量及变动比
例                   股票种类:表决权
                     变动数量:98,853,300股
                     变动比例:45.40%(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发行完成时放弃全部表决权)
                       时间:四川昱铭耀、遂川睿忠、庞琴英共同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完成
                       股份过户及相关登记手续之日。
                       方式:股份协议转让,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的18,506,272股股份(占上市公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8.50%)转让给四川昱铭耀。
  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及方式               时间:以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方式:1、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意向四川昱铭耀发行股份不超过65,319,056股,该
                       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且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能实施。2、发
                       行完成时,信息披露义务人放弃所持股份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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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否√
                       注:1、信息披露义务人系将股份转让给他人,无需向他人支付资金;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
                       2、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源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完成时放弃所持股份的表决权,无需向他人支付资
                       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 是□ 否√
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是□ 否√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适用 √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
                     是□ 否√
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
                     是□ 否√
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
                     是√ 否□
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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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1或授权代表(签字):

                                        陈忠渭




信息披露义务人2或授权代表(签字):

                                       庞琴英




信息披露义务人3(盖章):遂川睿忠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庞琴英




                                                签署日期: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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