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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力股份:华金证券关于神力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22-06-11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二二年六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
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
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金证券”或“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格
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
差异。

    2、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
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本财务顾问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本次权益变动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
关系,亦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
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
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5、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报告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内核机构审查,
并获得通过。

    6、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
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
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1
    7、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
人出具的《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
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8、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
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通过(如需)、中国证监会的审批。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
行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准备工作。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
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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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1
目 录.............................................................................................................................. 3
释 义.............................................................................................................................. 4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5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5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12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14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25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25
七、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影响的核查...................... 27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30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31
十、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31
十一、本次交易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华金证券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
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核查.............................................................................. 32
十二、对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32
十三、结论性意见...................................................................................................... 3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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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昱铭耀     指   四川昱铭耀新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发行人、神力
                               指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
盛屯集团                       指   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

遂川睿忠                       指   遂川睿忠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份受让、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股股票导致权益变动的行为
                                    四川昱铭耀与遂川睿忠、庞琴英、陈忠渭于 2022 年 6 月 6 日
《股份转让协议》               指
                                    签署的《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川昱铭耀与神力股份于 2022 年 6 月 6 日签署的《常州神力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指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发行                       指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详
本核查意见                     指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财务顾问、华金证券             指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
《准则第 15 号》               指
                                    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
《准则第 16 号》               指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章程》                   指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核查意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4
                            ()*+,-./"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共包括释义、信息披露义务人介
绍、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后续计划、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
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与备查文件。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
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5 号》、
《准则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要求,《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昱铭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四川昱铭耀新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成双大道南段 669 号

法定代表人           林举

注册资本             4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16MA7FW97E1W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兴能
经营范围
                     源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22-02-15 至无固定期限

通讯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 199 号 15 层

联系人               龚雅雪

联系电话             028-65227032


                                      5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的有限公
司,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
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二)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四川昱铭耀的控股股东为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为
姚雄杰,其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盛屯集团直接持有四川昱铭耀 60.00%股权,并通过
深圳盛屯珵宇新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四川昱铭耀 20.00%股权,
因此盛屯集团直接及间接控制四川昱铭耀 80.00%股权,为四川昱铭耀的控股股
东。盛屯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 2028 号罗湖商务中心 3510-3511
注册地址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姚娟英
注册资本           27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279405311Y


                                    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1993-10-19
       经营期限              1993-10-19 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经营项目:工业、矿业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
                             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含人才中介、证券、
       经营范围              保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是否拥有其他国   最近 5 年
         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证号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家/地区居留权    任职情况
        姚雄杰    男     35082219**********      中国      广东省深圳市   否               无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和核
       心业务的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无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所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盛屯集团除四川昱铭耀
       以外,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及其核心业务的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万元)
       北京盛屯天宇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1     募基金管理有限     10,000.00    100.00%         实业投资;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股权
       公司                                            投资等。
                                                       胶合板制造;纤维板制造;刨花板制造;金属及金
       厦门盛屯宏瑞泽
 2                        45,000.00    100.00%         属矿批发;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其他化工产品批
       实业有限公司
                                                       发;贸易代理等。
       深圳市盛泽新材                                  投资兴办实业;纳米新材料的销售;有色金属制品
 3                        10,000.00    100.00%
       料有限公司                                      及原材料的购销、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等。
                                                       储能系统、通信备用电池、储能设备、电池组、电
       四川安迅储能科
 4                         2,191.84       51.46%       源管理系统、电源、新能源汽车的电气控制系统的
       技有限公司
                                                       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等。
       辽宁台安威利邦                                  木制品加工销售、林木种植、销售;人造板、家私
 5                        10,000.00       65.58%
       木业有限公司                                    木材加工、销售等。
 6     深圳盛屯聚源锂     10,000.00    100.00%         锂矿项目的投资、国内贸易等。

                                                   7
                        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万元)
       能有限公司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碳酸锂、氢
       盛新锂能集团股                               氧化锂、氯化锂等锂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稀土氧化
 7                       86,535.00     10.28%
       份有限公司                                   物综合回收利用、稀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新能源、
                                                    新材料的技术开发、项目投资和产业化运作等。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
       深圳昱铖科技有
 8                       30,000.00    100.00%       从事实业投资、项目投资、创业投资;新材料技术
       限公司
                                                    研发等。
                                                    电子材料相关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投资兴办实
       广东盛屯科技有
 9                       20,000.00    100.00%       业;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国
       限公司
                                                    内贸易;货物或技术进出口等。
       四川盛屯企业管                               企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社会经济信息咨询、企
 10                      20,000.00    100.00%
       理有限公司                                   业管理咨询;货物或技术进出口等。
       深圳市盛屯汇泽                               矿产品、金属矿产品的批发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
 11                       1,000.00    100.00%
       贸易有限公司                                 口业务;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等。
                                                    对矿山、矿山工程建设业的投资与管理;批发零售
       盛屯矿业集团股
 12                     282,515.23     18.49%       矿产品、有色金属;黄金和白银现货销售;经营各
       份有限公司
                                                    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等。
       四川冕宁矿业有
 13                      22,000.00     55.00%       稀土及伴生矿的采选、冶炼、加工、收购、销售。
       限公司
       深圳盛屯珵宇新
                                                    新材料和新能源领域的技术研发、技术开发、技术
 14    材料合伙企业       8,000.00     30.00%
                                                    转让;企业管理咨询;国内贸易等。
       (有限合伙)
                                                    钴、镍金属材料及制品的研发与销售;纳米新材料
       深圳市盛屯稀有                               的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稀土及其他
 15    材料科技有限公    20,000.00     90.00%       金属材料的购销、有色金属制品及相关产品,原材
       司                                           料的购销、稀土应用技术开发、稀土产品的开发与
                                                    购销等。
       石棉县盛屯置业
 16                       2,000.00    100.00%       房地产开发经营。
       有限公司
       厦门屯濋投资合
 17    伙企业(有限合    20,000.00    100.00%       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
       伙)
                                                    能源技术研发;电子材料相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深圳市盛屯益兴                               技术转让;投资咨询;有色金属制品及相关产品、
 18                       1,000.00    100.00%
       科技有限公司                                 原料的购销;国内贸易;金属矿产品的批发零售;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等。
                                                    房地产开发经营;酒店管理;物业管理;停车场管
                                                    理;房地产营销策划及信息咨询服务;建筑装饰装
       四川盛屯置业有
 19                      20,000.00    100.00%       修工程设计及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
       限公司
                                                    企业经营管理策划与咨询服务;组织策划文化艺术
                                                    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等。

                                                8
                        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万元)
       厦门旭益投资合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
 20    伙企业(有限合       50,000.00     90.00%       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
       伙)                                            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等。
                                                       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四川盛屯信泽科
 21                          1,000.00    100.00%       推广;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
       技有限公司
                                                       理咨询;企业管理;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等。
       台山市威利邦木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造林工程设
 22                         15,000.00     88.00%
       业有限公司                                      计;收购、加工、销售:纤维板、刨花板、木材。
                                                       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四川赛孚迅储能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兴能源技术研
 23                          5,000.00    100.00%
       技术有限公司                                    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
                                                       术研发;电池销售等。
       南京瑞高实业有                                  建筑材料,装璜材料,钢材,五金交电,通讯设备
 24                          1,500.00     58.20%
       限公司                                          以及器材、机械设备、百货销售等。
       厦门昶盛投资合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
 25    伙企业(有限合   145,000.00        73.63%       理服务;融资咨询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
       伙)                                            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等。
          注:上市公司盛屯矿业、盛新锂能持股比例截至 2022 年第一季度末。


           (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姚雄杰除本核查意见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二)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
       控制关系的核查/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4、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情况/(2)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所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情况”外,控制的其他
       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控股比例              主营业务
                                        (万元)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
        深圳市泽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550           70%    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
                                                                  专控、专卖商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尚未展
       开实际业务,无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数据。
                                                   9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盛屯集团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业务,最近三年的财
务报表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2019 年 12 月 31
                项目
                                     /2021 年度       日/2020 年度       日/2019 年度
 资产总额                              4,026,949.03      3,242,899.35      2,758,652.75
 负债总额                              2,218,129.26      1,789,920.05      1,589,022.13
 所有者权益合计                        1,808,819.78      1,452,979.30      1,169,630.6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62,760.55        248,045.49         204,346.85
 营业收入                              5,068,752.47      4,256,123.04      3,932,786.46
 利润总额                               349,628.34           8,603.23         26,684.40
 净利润                                 315,487.01           9,610.14         27,154.7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0,205.23           8,600.66         12,957.41
       注:以上数据经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其控股股东的主要业
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简要状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所从事的主要业务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未实际开展经营,其控股股东财务状况正常,持续经营状况良
好,具备本次交易的经济实力。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仲裁情况及诚信
状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之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
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仲裁。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证券市
场相关的不良诚信记录。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
况如下:


                                        10
                                                                         是否拥有其他国
   姓名         现任职务        公民身份证号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家/地区居留权
 林举        执行董事、经理   35018119**********   中国     上海市             否
 龚雅雪      监事             1090219**********    中国   四川省成都市         否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均没有受过行政处
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持股5%以上的上
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


    1、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
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2、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
情况如下:

    (1)四川昱铭耀的控股股东盛屯集团直接持有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代码:600711,简称“盛屯矿业”)18.49%股权,实际控制人姚雄杰直接持有盛屯
矿业 1.43%股权,合计持有盛屯矿业 19.92%股权。

    (2)四川昱铭耀的控股股东盛屯集团直接持有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代码:002240,简称“盛新锂能”)10.28%股权,盛屯集团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盛屯
汇泽贸易有限公司直接持有盛新锂能 6.27%股权,盛屯集团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盛屯
益兴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持有盛新锂能 4.18%股权,由盛屯集团担任普通合伙人、深
圳市盛屯益兴科技有限公司和盛屯集团担任出资人的厦门屯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直接持有盛新锂能 2.79%股权,盛屯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姚娟英直接持有盛
新锂能 2.08%股权,实际控制人姚雄杰直接持有盛新锂能 1.24%股权,上述盛屯集
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盛新锂能 26.84%股权。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
管理两家上市公司,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3、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11
制人均不存在在境内、境外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情况的说
明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至今,其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四川昱铭耀
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由盛屯集团出资成立,认缴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

     2022 年 5 月 18 日,盛屯集团、四川德毅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四
川昱铭耀签署《增资协议》,由盛屯集团、四川德毅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分别认缴四川昱铭耀新增注册资本 19,000 万元、6,000 万元,增资价格均为 1 元
/股。

     2022 年 5 月 30 日,深圳盛屯珵宇新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德毅
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四川昱铭耀签署《增资协议》,由深圳盛屯珵宇
新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德毅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认缴
四川昱铭耀新增注册资本 8,000 万元、2000 万元,增资价格均为 1 元/股。

     两次增资完成后,四川昱铭耀注册资本为 40,000 万元,股东变更为盛屯集
团、四川德毅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盛屯珵宇新材料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控股股东仍为盛屯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姚雄杰,未发生变动。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一)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是因为对神力股份未来发展前景看好,对神力股
份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充满信心及对上市公司价值充分认可,未来将继续通过行使股
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提高神力股份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
背,权益变动目的合法、合规。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

     2022 年 6 月 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遂川睿忠、庞琴英、陈忠渭签署了《股份

                                     12
转让协议》,拟以 158,676,254.10 元受让遂川睿忠持有的上市公司 11,277,630 股股
票,以 101,706,992.94 元受让庞琴英持有的上市公司 7,228,642 股股票。

    2022 年 6 月 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协议》,拟认购上市公司向其非公开发行的不超过 65,319,056 股(含本数)股票。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上述事项以及本次权益变动外,未来 12 个
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必要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列示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2022 年 6 月 6 日,四川昱铭耀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以 260,383,247.04 元受
让遂川睿忠和庞琴英合计持有的 18,506,272 股上市公司股份,以及认购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等相关事宜。

    2022 年 6 月 6 日,四川昱铭耀与遂川睿忠、庞琴英、陈忠渭签署了《股份
转让协议》。

    2022 年 6 月 6 日,神力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常
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常州神力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与本
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与四川昱铭耀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1)四川昱铭耀与遂川睿忠、庞琴英、陈忠渭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生
效后还需按照上交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相关程序,并在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13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向特定对象四川昱铭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公司
股东大会的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通过(如需)
且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能实施。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上市公司
将向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
发行的相关程序。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及权益变动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因此权益变动后的
持股比例需超过上市公司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股权比
例。综合考虑自身资金安排、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规定、上市公司目前
股权结构及要约收购相关规定等因素,信息披露义务人经与各方协商确定,本次权益
变动采取协议转让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

    (1)股份协议转让

    2022 年 6 月 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遂川睿忠、庞琴英、陈忠渭签署了《股
份转让协议》,拟以 158,676,254.10 元受让遂川睿忠持有的上市公司 11,277,630
股股票,以 101,706,992.94 元受让庞琴英持有的上市公司 7,228,642 股股票。

    本次转让后,四川昱铭耀将直接持有神力股份 18,506,272 股无限售流通股
份,占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 8.50%。

    (2)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 217,730,187 股,陈忠渭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 78,818,1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6.20%。遂川睿忠
直接持有公司 11,277,6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18%,庞琴英直接持有公司
8,757,5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02%。陈忠渭、遂川睿忠及庞琴英构成一致行

                                    14
动关系,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98,853,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5.40%。

    2022 年 6 月 6 日,四川昱铭耀与上市公司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四川昱
铭耀拟认购上市公司不超过其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 30%的股份,按照最高限额
30%的比例测算,则四川昱铭耀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65,319,056 股。

    同时,根据陈忠渭、遂川睿忠、庞琴英出具的《关于不可撤销地放弃表决权
之承诺函》,陈忠渭、遂川睿忠、庞琴英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过户之
日,放弃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65,319,056 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前后公司的股
权结构如下:

                                 发行前                              发行完成后

    持股单位                      占发行                                占发行
                     股份数                 表决权       股份数                   表决权
                                  前总股                              完成后总
                     (股)                 比例         (股)                   比例
                                  本比例                              股本比例
  四川昱铭耀        18,506,272     8.50%        8.50%   83,825,328      29.62%    29.62%
   陈忠渭、遂川睿
 忠企业管理服务
                    80,347,028    36.90%    36.90%      80,347,028      28.39%     0.00%
 中心(有限合
 伙)、庞琴英

    综上所述,本次权益变动后,四川昱铭耀持有公司 83,825,328 股股份,占发
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为 29.62%,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姚雄杰成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本次发行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遂川睿忠(股份转让方、甲方一)、庞琴英(股份转
让方、甲方二)、陈忠渭(遂川睿忠和庞琴英的一致行动人、丙方)已与四川昱
铭耀(股份受让方、乙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并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
效,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1)本次股份转让

    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5
18,506,27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8.50%,受让方同意受让转让方
持有的标的股份。其中,甲方一向乙方转让 11,277,630 股股份,甲方二向乙方转
让 7,228,642 股股份。

   (2)交易价款及支付安排

   1)各方同意,综合受让方对上市公司的尽调结果、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场价格
及合理市盈率、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等因素,经友好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
价最终确定为 260,383,247.04 元,即 14.07 元/股。其中,甲方一所持股份的交易
对价为 158,676,254.10 元,甲方二所持股份的交易对价为 101,706,992.94 元。

   2)各方同意,受让方分期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款,具体安排按照如下
次序进行:

   第一期: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支付定金
6,093,950.20 元,向甲方二支付定金 3,906,049.80 元,定金可抵减交易价款。

   第二期:自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简
称“无异议函”)之日起 20 个自然日内或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孰迟),乙方向
甲方一支付交易价款 45,000,000.00 元。

   第三期:在完成第二期交易价款支付后,在 2022 年 7 月 15 日前,乙方向甲
方一支付交易价款 80,000,000.00 元。

   甲方一、甲方二自第三期股份交易价款支付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申请。若
由于特殊情况导致第二期交易价款支付时间晚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则第三期交
易价款支付完成时间不晚于第二期价款的最后一笔支付之日。

   第四期:在股份交割(以完成了在结算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为准)完成后,
在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乙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即向甲方一支付交易价款
27,582,303.90 元,向甲方二支付交易价款 97,800,943.14 元。若由于特殊情况导
致股份交割日晚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则第四期交易价款应当于股份交割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16
   (3)交割安排

   1)本协议生效后,股份转让方与股份受让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
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

   2)各方确认,自以下条件(简称“交割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向结算公司提交将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
让方名下的申请资料:本协议已经生效;受让方已按协议第二条约定支付完毕第
三期交易价款;转让方于本协议项下各项陈述与保证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并无任何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

   3)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依法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上市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但若在目标股份过
户完成前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或有负债等任何增加负债或承担重大
义务的情形,则该部分债务或负担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过渡期间安排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间。

   1)过渡期内,如上市公司发生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
则标的股份数应作相应调增,保持标的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不变,且
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

   2)甲方在过渡期内取得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应当归属乙方。

   3)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0 日内推荐一名乙方关联
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并推动股东大会通过。

   (5)交易税费

   本协议签署的印花税(如有)、过户费(如有)、公证费(如有)由甲方承担。
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自行支付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其因本次
股份转让承担的其他任何税费。



                                   17
   (6)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乙方和丙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和完成本次股份转让不违反任何对
甲方、乙方和丙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或者对甲方、乙方和丙方有约束力的法律、
法规、判决。

    2)甲方持有的目标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不存在也不会设置限制或障碍,甲
方对目标股份转让事项没有任何异议。

    3)乙方收购目标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
价款,并对协议受让目标股份没有任何异议。

    4)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上不存在未披露的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质押、担
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等情况,不存在任何司法及/或行政机构采取的任何查封、
冻结等强制措施,也不存在任何与目标股份相关的法律纠纷。

    5)甲方、乙方和丙方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时间准备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变动报告等必备文件,确保按照《收购管理办法》
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权益变动报告等必备文件。

    6)甲方、丙方和/或上市公司向乙方出示或提交的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文
件、资料、陈述、信息等原件及影印件均为全面、真实、合法、有效,无隐瞒篡
改疏漏对本次股份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等,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按本协议
的条款和条件参与本次股份转让的事实和文件已向乙方披露,无隐瞒、疏漏或虚
假对本次股份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7)违约责任

   1)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及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陈述
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在协议(含附件)及/或其与协议相对方所签署的其他协议(如
有)项下的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协议(含附件)及/或其与协议相对方
所签署的其他协议(如有)项下的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
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前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本次股


                                   18
份转让及交易而发生的财务调查费用、财务顾问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以及
协议所约定的违约赔偿金等。支付赔偿金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
议或依协议约定解除协议的权利。

   2)除各方另有约定外,若受让方未能按协议约定时限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
款,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继续履行协议,同时有权要求受让方以逾期未支付
的交易价款金额为基准、按照每逾期一日 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应支付违约
金金额=截至交易价款支付期限届满当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交易价款金额
×0.05%×该笔未支付的交易价款的支付期间届满当日(不含当日)至实际支付日
(含当日)之间经过的自然日数);若受让方收到通知后 30 日内仍未支付到期交
易价款及违约金的,转让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违约金,但违约情形是
转让方原因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原因或者其他非受让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3)自协议签署日起至终止之日止,转让方就所持标的股份的再次出售、转让、
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负担(包括优先购买权或购股权等)与
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备忘录或合同、或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和本次交易相冲突
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份转让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转
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第一期交易价款金额 50%的违约金。

   4)转让方未在协议约定时限内提交标的股权过户申请的,则受让方有权要求
转让方继续履行协议,同时有权要求转让方以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金额为基
础、按照每逾期一日 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应支付违约金金额=已支付的交
易价款金额×0.05%×延长期限届满之日(不含当日)起至交割日(含当日)之间
经过的自然日数);但违约情形是受让方未能及时提供前述登记手续所需其提供
的文件资料导致的除外。

   5)同一事项或/及不同事项,导致协议不同条款约定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主义务、违约金、补偿款及费用等)重叠的,权利方有权主张该等条款约定的最
高额权利。

   6)各方确认,若受让方在交割日后的任何时间发现转让方及上市公司提供的
文件存在虚假、重大误导或遗漏情形,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与尽职调查结果不
符,且该等情况难以有效解决并导致上市公司或受让方遭受重大损失(金额超过

                                   19
3,000 万元)、对上市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造成重大障碍甚至可能导致上市
公司退市的,则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退还全部交易对价及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8)其他约定

       1)甲方、丙方承诺 2022 年度至 2025 年度上市公司电机定子、转子冲片和
铁芯业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 1,000 万元/年。若未实现该净利
润,甲方将在每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后 30 日内就不足 1,000 万元的部分对乙方
进行等金额补偿,丙方承担补偿连带责任。

       2)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丙方承诺对乙方以外的单一第三
方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方式累计转让的股份不能超过转让时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 10%。超过 10%的部分,甲方、丙方需要在作出转让决定前 10 个工作日告知
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认购权,乙方未在 5 个工作日内回复视同同意转
让。

       3)上市公司正在进行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次非
公开发行项目未能顺利实施,乙方将继续受让甲方、丙方持有的一定比例的上市
公司股份(价格届时协商一致),直至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确保乙方持有的
股权比例比甲方、丙方合计持有的股权比例高出至少 5%。

   (9)争议解决

   如双方就本协议之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
能获得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10)协议成立、生效及终止

   协议经转让方和受让方有权人员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于以下条件均获满
足之日起生效:

   1)转让方内部有权机构已适当审议批准或同意本次交易。

   2)受让方内部有权机构已适当审议批准或同意本次交易。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发生下列情况时终止:

                                     20
   1)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2)在交割日前,一方严重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陈述或保证在重大
方面不真实、不准确、具有重大误导,导致本次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非违约方
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终止本协议,且可以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
金,补偿其遭受的损失或损害。

   3)受不可抗力影响,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
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2、《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神力股份与四川昱铭耀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1)协议主体与签署时间

   甲方(股份发行方):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股份认购方):四川昱铭耀新能源有限公司

   签署时间:2022 年6 月6 日

   (2)认购标的

   乙方的认购标的为甲方本次发行的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股票认购的数量、价格与方式

    1)认购数量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65,319,056 股(含本数),未超过本
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 30%。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乙方拟
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如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认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1
    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以及相关规则,履行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
务,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调整发行价格,并相应调整发行数量。

    2)认购价格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9.95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的 80%。

    如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认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 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鉴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甲方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17,730,187
股为基础,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797,858.415
元(含税)。若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将
依照上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为 9.91 元/股。

    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以及相关规则,履行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
务,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调整发行价格。

    3)认购方式

    乙方将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4)限售期


                                    22
    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
不得转让。乙方所取得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乙方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获得之甲方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将按届时有
效之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

   (4)股票认购的时间及价款支付

    1)认购时间

    甲方应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有效期内启动本次非公
开发行,乙方应当在前述期间内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以及本协议的约
定完成认购。

    2)价款支付

    乙方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照本协议确定的认股数量、认购金额及认购价格履行
认购义务;乙方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且收到甲方及
/或其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承销商(“承销商”)发出的《认股款缴纳通知
书》后,按照甲方与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一次性将认购款划入承销商为本
次非公开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

    3)股份登记

    在乙方支付认购款项后,甲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具备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验资报告,并应在验资报告
出具后 3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办理股票登记的相关资料,以使乙
方成为认购股份的合法持有人。

   (5)公司滚存利润分配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甲方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分享本次
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6)协议终止



                                   23
   本协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终止:

   1)本协议双方共同以书面协议终止本协议;

   2)本次非公开发行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批文有效期内非因乙方原因
未能完成发行,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在乙方向甲方发出书
面终止通知之日终止;

   3)若本协议因法律、法令、政府禁令或司法裁定而不能履行,则任何一方均
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7)违约责任

   若本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声明、保证、承诺,则构成违约,守
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影响导致违约的,违约方无需
承担违约责任。

   如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放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则乙方应按照认
购金额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骚乱、罢工、瘟疫、恐怖活动等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
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之日起 15 日内提供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有权机构出
具的关于不可抗力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本协议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需
延期履行的书面说明。按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
定是否解除本协议、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9)转让与放弃

   1)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内,如未能行使其在本协议项
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构成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放弃该等权利,也不应在任何方面


                                  24
影响该方以后行使该等权利。

   (10)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的管辖,并依其
解释。

   2)就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的,双方应努力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未能
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除争议所涉条款外的本协议的其它条款。

   (11)协议的成立、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成立;

   2)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后立即生效:本协议已经成立;甲方董事
会、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
集中反垄断审查通过(如需);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不存在权益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遂川睿忠、庞琴英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
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四川昱铭耀发行的股份为新增股
份,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不存在直
接或者间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
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
如下:


                                  25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作出重大调整的计
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
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有关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
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
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
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
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计划

       2022 年 6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董事周奕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
去公司董事职务,经公司董事会推荐,提名委员会审核,提名林举先生为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至第四届董事会
届满之日止。林举先生为四川昱铭耀关联方,上述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除上述安排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
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也不存在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的情形。若未来 12 个月内基于上市公司
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
作。同时,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上市公司将努力确保上市公司现
有管理层人员保持稳定,保障现有业务持续稳定发展,避免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26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将增加,股东结构将发生一定变化,上
市公司将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股本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若今后调整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涉及到《公司章程》
修改的,将在依法履行完毕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对《公司章程》进行
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除此之外,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
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在未来如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
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除上述对上市公司董事的调整计划以外,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
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
实际情况,如有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者做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本核查意见提及的事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
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
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
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影响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保持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

                                   27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经核查,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规范关联交易、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
系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3、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
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4、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
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
个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其资金使用。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双重任职。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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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经营的能力;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
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
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况及承诺

       1、同业竞争基本情况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包括但不限
于自营、合资或联营)目前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上市公司之
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在未来的业务中与神力股份产生实质性同业
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称“承诺人”)出具承诺如下:

       “1、在承诺人直接或间接与上市公司保持实质性控制关系期间,承诺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也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神力股份及其下属控股公
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
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神力股份及其下属控股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如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神力
股份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则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立即通知神力股份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将该商业机
会让渡于神力股份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或转让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1、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内部规定履
行关联交易(如有)的审批程序,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关联
交易协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的定价原则进行,不会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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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为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
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合称“承诺方”)为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
易,承诺如下:

    “1、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不会利用其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上市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
的权利,或谋求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利益。承诺方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
公司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代
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2、对于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必需
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
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
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
确定成本价执行。

    3、承诺方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上市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4、承诺方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
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损
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的损失由承诺方承担。

    5、上述承诺在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或影响的企业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期间持
续有效。”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的交易。


                                    30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本核查意见已
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对上市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信息义务人无其他
需承担的附加义务。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
动事实发生之前 6 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
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前 6 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
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十、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信息披
露义务人已经基本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


                                    31
义务和责任。

    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涉及本次权益变动的报告、公告及
其他法定义务。

    十一、本次交易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华金证券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
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核查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
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项目申请时应在披露文件中说明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
第三方行为;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对投资银行类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专项核查,
关注其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
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
为,及相关聘请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证券公司应就上述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
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除聘请财务顾问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
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二、对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且能够按
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
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
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十三、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避免同
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和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确保上市公司经营独立
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按照《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5 号》、《准
则第 16 号》等相关规定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本财务顾问核查,该报告

                                     32
书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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