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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坤彩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14  

                        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福建福州
        二〇二二年四月
                 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

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及《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如

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

统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

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

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

以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

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

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

                                     3
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

定要求。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本管理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

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

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

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4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

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

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

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

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5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

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6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

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

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

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

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

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7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

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
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8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

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

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

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

告。

    临时报告内容涉及《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所述的重大事项的,

还应遵守《上市规则》以上各章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9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下列任一时点,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

件: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或本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上市规则》及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本管理制度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

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

市规则》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11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

 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

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

 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董

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 10 日送达公司董事和监事审阅;

    (三)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12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有关重大事件的内部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

程序: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

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

露管理部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

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应

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

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

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



                                  13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

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门、

投资管理部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部,确保公司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4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

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各分

公司、子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

司应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

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

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

事业部或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就本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

息披露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

件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

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

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
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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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

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

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

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

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

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

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

关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

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九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

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

项发生的当日。



                                   16
    第六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

则》和/或本管理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证券部制定和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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