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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程邦达:海程邦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2021-05-25  

                        股票简称:海程邦达                                       股票代码:603836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Bondex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Co., Ltd.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B 座 10 层 1008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暨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2021 年 5 月 25 日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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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程邦达”、“公司”、“本公
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的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
的相同。


      二、本次发行的相关说明及承诺

      (一)本次新股公开发行和老股公开发售方案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海的承诺和约束措施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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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如减持发行人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
本承诺人所持海程邦达股份总数的 20%,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并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

     (5)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泛海达的承诺和约束措施

     (1)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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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股份。对于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
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合伙企业如减持发行人股份,每年减持数量
不超过本承诺人所持海程邦达股份总数的 20%,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
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并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合伙企业已作出的承诺,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
法方式。

     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依法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
程序。

     (3)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合伙企业承诺按照该
等规定执行。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
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恒达斯邦、华正德的承诺和约束措施

     (1)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对于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
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合伙企业如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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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
调整),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合伙企业已作出的承诺,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
法方式。

     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依法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
程序。

     (3)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合伙企业承诺按照该
等规定执行。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
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海睿邦达、海洋新动能、平阳贸联的承诺和约束措施

     (1)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对于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
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合伙企业承诺按照该
等规定执行。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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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
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和约束措施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希平承诺:

     ①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
本人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
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④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如减持发行人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承
诺人所持海程邦达股份总数的 20%,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
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并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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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⑥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监事吴叔耀、于愔、耿翠枝的承诺和约束措施:

     ①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
本人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
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②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
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④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晓燕、杨大伟承诺:

     ①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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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
本人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
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④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如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
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并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

     ⑤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⑥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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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
司制定了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相关主体作出了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条件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
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
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以下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
素所致,则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启动本预案。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高于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
措施。

     2、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①当触发启动条件时,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且满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将根
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
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
股份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案
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
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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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等手续。

     ④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
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⑤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
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
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5%;

     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C.若超过上述①、②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
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⑥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
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
应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措施

     ①当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增持公司股
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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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方案的 5
个交易日后,应按照增持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②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但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
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③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
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
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0%;

     B.单一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C.若单一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达到或超过自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
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
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④若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可
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
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
启动上述措施。若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①当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启动时,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
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的,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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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发行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
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5 个交易日后,本人应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
的计划。

     ②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原则上不
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
份的计划后 5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
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③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
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
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的 10%;

     B.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的 50%;

     C.若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达到或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的 50%的,
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在本承诺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本承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
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人员遵守本承诺,并在其获得书面
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3、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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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
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应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
留,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
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发行人有权在前述事项发
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应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
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底价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海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
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届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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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就海程邦达本次发行事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资产评估
机构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华林证券承诺:华林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因华林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
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六)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海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如减持发行人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
本承诺人所持海程邦达股份总数的 20%,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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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并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

     (2)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
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泛海达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合伙企业如减持发行人股份,每年减持数量
不超过本承诺人所持海程邦达股份总数的 20%,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
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并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合伙企业已作出的承诺,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
法方式。

     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依法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
程序。

     (2)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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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
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王希平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如减持发行人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
本承诺人所持海程邦达股份总数的 20%,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并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

     (2)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
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合理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
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尽量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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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次发行造成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和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

     公司将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速度,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努力扩大业务规模,完善公司
治理,加大人才引进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提高盈利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以填补可能被摊薄的即期收益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与保荐机构、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持续监督公
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

     2、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
资源,力争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
后,公司将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
期效益。公司将结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升级和优化业务,进一
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市场地位,提升公司中长期的盈利能力及对投
资者的回报能力。

     3、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
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
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
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
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
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
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4、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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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订了上市后使用的《海程
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
明确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和具体规划内容,充分维护公
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
情况下,重视和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尊重并维护股东
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海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
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及薪酬(或津贴)(如有),同时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时为止。

(三)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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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
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
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
规定时,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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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573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
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217
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海程邦达”,
证券代码“603836”。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20,523.5237 万股,其中本次发行
的 5,131 万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1 年 5 月 26 日

     3、股票简称:海程邦达

     4、股票代码:603836

     5、A 股发行后总股本:205,235,237 股

     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51,310,000 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
让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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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1,310,000 股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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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ondex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Co., Ltd.

     注册资本:15,392.5237 万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唐海

     注册时间:2009 年 12 月 30 日

     住      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B 座 10 层 1008 室

     邮政编码:266071

     联系电话:0532-85759915

     传      真:0532-86072222

     公司网址:http://www.bondex.com.cn

     电子邮箱:secretary@bondex.com.cn

     董事会秘书:杨大伟

     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投资
管理与咨询;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开发、转让业务;国内
货运代理业务;无船承运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从事综合性现代物流服务业,主要以各类进出口贸易参与
主体为服务对象,为其规划、设计并提供专精于跨境环节的标准化物流服务产品
与定制化供应链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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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行业:L-72 商务服务业。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有发行人股票、债

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

       唐海                   董事长、总经理                      2018.10-2021.10
      王希平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2018.10-2021.10
      王佳芬                        董事                          2018.10-2021.10
      许志扬                      独立董事                        2018.10-2021.10
      尉安宁                      独立董事                        2020.04-2021.10
      吴叔耀                     监事会主席                       2018.10-2021.10
       于愔                         监事                          2018.10-2021.10
      耿翠枝                     职工代表监事                     2018.10-2021.10
      张晓燕                      副总经理                        2018.10-2021.10
      杨大伟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018.10-2021.1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情况如下:

      (一)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
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持股票数量(万股)         占发行前股本比例
    唐海         董事长、总经理                        5,425.00                        35.24%
  王希平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875.00                         5.68%
  吴叔耀           监事会主席                            350.00                         2.27%
  张晓燕            副总经理                             350.00                         2.27%

      (二)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泛海达、恒达斯邦、海睿邦达、华正德分别持有
发行人 34.84%、4.98%、2.73%和 2.57%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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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持有泛海达、恒达斯邦、海睿邦达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亲属关系                  持有股东的股权情况
                                                     持有泛海达 69.49%出资额、恒达斯邦
   1         唐海            董事长、总经理
                                                     69.36%出资额、华正德 0.0002%出资额
   2        王希平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持有泛海达 19.76%出资额
   3        吴叔耀                监事会主席              持有泛海达 5.37%出资额
   4        张晓燕                 副总经理               持有泛海达 5.37%出资额
   5        杨大伟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持有海睿邦达 41.43%出资额
   6         于愔                   监事                 持有海睿邦达 24.29%出资额
   7        耿翠枝               职工代表监事            持有恒达斯邦 0.65%出资额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不存在其他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前,唐海直接持有发行人 35.24%的股份,同时通过担任泛海达和
恒达斯邦、华正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发行人 42.39%股份的表决权。
合计控制发行人 77.64%股份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唐海,男,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EMBA。身份证
号码:37020219680404****,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 号 5 号楼*
单元***户。

       1989 年至 1991 年,任青岛汇泉王朝大酒店部门经理;1991 年至 1994 年,
任美国环世公司青岛办事处经理;1994 年至 1996 年,任青岛邦联货运代理服务
有限公司总经理;1996 年至今任国际物流总经理;2009 年至 2018 年任海程有限
董事长兼总经理,2018 年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6 年至今兼任华正
德、泛海达执行事务合伙人;2017 年至今兼任恒达斯邦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25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5,392.5237 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 5,131 万股,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      比例              股数(万股)     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
                                                                                    月,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
        唐海               5,425.0000      35.24%             5,425.0000   26.43%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青岛泛海达商务企业
                            5,363.0385     34.84%             5,363.0385   26.1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有限合伙)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
                                                                                    月,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
       王希平                 875.0000         5.68%           875.0000     4.26%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青岛恒达斯邦投资合伙
                             767.0000          4.98%           767.0000     3.7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青岛市海洋新动能产业
                             754.2337          4.90%           754.2337     3.6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平阳贸联投资管理合伙
                             692.6636          4.50%           692.6636     3.3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青岛海睿邦达投资合伙
                             420.0000          2.73%           420.0000     2.0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青岛华正德商务企业
                             395.5879          2.57%           395.5879     1.9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有限合伙)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
                                                                                    月,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
       吴叔耀                350.0000          2.27%           350.0000     1.71%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
       张晓燕                350.0000          2.27%           350.0000     1.71%
                                                                                    月,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

                                                       26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份类型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             比例              股数(万股)       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小计               15,392.5237            100.00%            15,392.5237      75.00%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                       -                 -          5,131.0000      25.00%                          -

        合计               15,392.5237            100.00             20,523.5237       100.00                         -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户数为58,461户,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
         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号
          1                         唐       海                                         5,425.0000      26.43%
          2             青岛泛海达商务企业(有限合伙)                                  5,363.0385      26.13%
          3                         王希平                                               875.0000         4.26%
          4          青岛恒达斯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67.0000         3.74%
               青岛国信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市海洋
          5                                                                              754.2337         3.67%
                     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6          平阳贸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92.6636         3.37%
          7          青岛海睿邦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20.0000         2.05%
          8             青岛华正德商务企业(有限合伙)                                   395.5879         1.93%
          9                         吴叔耀                                               350.0000         1.71%
         10                         张晓燕                                               350.0000         1.71%
                                  合计                                                 15,392.5237      75.00%




                                                               27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131 万股

       二、发行价格:16.84 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 元/股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
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513.1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4,617.9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 1,997 股,网上投资者弃购 84,324 股,合计 86,321
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 0.17%。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86,406.04 万元。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对本次发行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1618 号”《验资报
告》。

       六、发行费用
 序号                            项   目                   金额(元)
   1       承销费用(不含税)                             53,571,744.80
   2       保荐费用(不含税)                             1,886,792.45
   3       审计及验资费用(不含税)                       12,641,509.43
   4       律师费用(不含税)                             7,141,509.43
   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不含税)           4,245,283.02
   6       发行手续费用(不含税)                          400,283.02
                 发行费用合计(不含税)                   79,887,122.15

       公司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1.56 元。

                                            28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募集资金净额:78,417.33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41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其中,本次发行后的净资产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73 元(按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

     (1)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

     (2)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
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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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
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利润表、合并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
股东权益变动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0384 号)。上述财务
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及 2021 年 1-3 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
表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所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1443 号”《审
阅报告》。上述经审阅的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
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录。


      一、2021 年 1-3 月业绩实现情况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               2021-3-31        2020-12-31       变动幅度
            资产合计                  213,309.92        188,474.94        13.18%
            负债合计                  110,570.35         94,300.86        17.25%
         股东权益合计                 102,739.57         94,174.07         9.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92,265.44         85,494.29         7.92%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资产总额为 213,309.92 万元,较上年末增加
13.18%,主要系 2021 年 1-3 月销售规模增加和应收账款余额增加所致;负债总
额为 110,570.35 万元,较上年末增加 17.25%,主要系随着营业规模扩大,采购
规模同步增长,应付款项相应增加所致;股东权益金额为 102,739.57 万元,较上
年期末增长 9.10%,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金额为 92,265.44 万元,较上年期末
增长 7.92%,主要系经营利润增加所致。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 1-3 月    变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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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名称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 1-3 月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207,599.89         77,410.17       168.18%
            营业利润                   11,100.34          3,163.37       250.90%
            利润总额                   11,329.68          3,256.99       247.86%
             净利润                     8,572.97          2,455.43       249.1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775.74          2,534.52       167.3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6,567.73          2,395.94       174.12%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021 年 1-3 月,发行人营业收入 207,599.89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68.18%,
主要系海运和空运运价在 2021 年一季度相较 2020 年一季度大幅上涨:①2020
年 2-3 月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国大范围停工、停产,导致集装箱航运需求下降,
因此海运运价在 2020 年一季度相对处于较低水平,上海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维
持在 900 点左右,但随着进入二季度国内疫情的逐步缓解,集装箱航运需求的回
升以及海运运力的供给受限导致海运运价快速增长,2021 年一季度上海出口集
装箱运价指数维持在 2,500 点以上,受此影响,2021 年一季度海运运价的同比大
幅增长带动海运相关业务收入的较快增长;②同样受新冠疫情的影响,2020 年
二季度以来国际航空运力紧张,虽然 2021 年一季度的空运运价相较 2020 年 5
月峰值有所回落,但较 2020 年一季度仍增长较多,TAC Index 显示,2021 年 2
月中国香港发往欧洲的运费相较 2020 年 2 月上涨 70.63%。由于国际海运、空运
运力紧张且运力价格大幅上升,发行人在货源支撑、多年合作的基础上,与承运
人维持了良好合作,能够凭借充足的运力资源保证服务的供应稳定,进而带动相
关收入大幅增加。2021 年 1-3 月,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为 6,567.73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74.12%,主要系公司营业规模扩
大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 1-3 月    变动幅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391.44            790.20      -655.7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90.56           -953.75        87.7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455.74           -123.27     1,892.21%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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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1-3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系随着营业收入
规模扩大,公司采购运力支付的金额大幅增加,同时采购的付款周期相对较短所
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790.56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87.74%,
主要系 2021 年 1-3 月发行人购买的理财产品大幅增加所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为-2,455.74 万元,较上年同期筹资活动流出金额大幅增加,主要系
2021 年 1-3 月发行人到期归还的银行借款大幅增加所致。

     (四)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项目和金额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 1-3 月    变动幅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12.85             3.99      221.80%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260.85            75.35      246.20%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11.70             6.70       74.58%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
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
                                                           -                -             -
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
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
        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
                                                           -                -             -
    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27.98           29.33      -195.41%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177.54      -100.00%
                    小计                             257.42           292.91       -12.11%
                所得税影响额                          45.82            72.33       -36.65%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3.60            82.01       -95.61%
                    合计                             208.00           138.57       50.10%

     2021 年 1-3 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为 208.00 万
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50.10%,主要原因系 2021 年 1-3 月发行人收到的西咸新区
空港新城管委会奖励增加。


      二、2021 年 1-6 月业绩预计

     2021 年 1-6 月,公司预计实现的营业收入区间为 348,631.37 万元至 426,105.00
万元,同比变化幅度为 56.67%至 91.49%;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
为 10,201.88 万元至 12,468.96 万元,同比变化幅度为 6.28%至 29.90%;预计扣
                                         32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 9,794.82 万元至 11,971.45
万元,同比变化幅度为 12.23%至 37.17%。其中,公司 2021 年 1-6 月预计实现的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保持较快增长主要系海运运价在 2021 年上半年持
续维持高位,而集装箱航运需求较 2020 年上半年疫情爆发初期相应回暖,上述
海运业务的量价变动导致 2021 年 1-6 月预计业绩同比增幅较高;但鉴于公司 2020
年第二季度空运业务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而高度景气,因此 2021 年 1-6 月业绩同
比增速预计会较 2021 年 1-3 月有所放缓。

     上述 2021 年 1-6 月的预测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
承诺。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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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
  海程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05244197277
                                         分行营业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海程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69030078801488667777
                                   司山东省青岛城阳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
  海程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8110601011777777776
                                           北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
  海程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8110601012377777778
                                           北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
青岛邦达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522130100158877777
                                           北支行

     本公司及子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林证券与开户行已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本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
仅用于本公司“邦达芯跨境供应链综合服务基地建设项目”、“全国物流网络拓
展升级项目”、“供应链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
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本公司和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华林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林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
                                         34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华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林证券应当至少每半
年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本公司授权华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
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华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林证券。开
户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本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
以书面方式通知华林证券;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林证券,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林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
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向华林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有权或者华林
证券有权要求本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林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35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主要内容。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6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立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3802 室

     电话:021-20281102

     传真:021-20281101

     保荐代表人:雷晨、葛其明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海程邦达供应链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
有关规定,海程邦达 A 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林证券愿
意推荐海程邦达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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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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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书》盖章页)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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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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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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