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程邦达: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0-08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1]0010号
致: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海程邦达
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程邦达”)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
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海程邦达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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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海程邦达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
集。2021年9月14日,海程邦达在巨潮资讯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1年9月30日下午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10 号华润大厦
B 座 10 层公司会议室。
经查验,海程邦达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程邦达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海程邦达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
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海程邦达董事会。
2.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数139,456,264股,占海程邦达股份总数
的67.94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统计4人,代表股份14,469,773股,占海程邦达
股份总数的7.050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海程邦达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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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海程邦达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选举唐海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53,925,238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4%,唐海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②选举王希平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53,925,238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4%,王希平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③选举王佳芬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53,925,338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5%,王佳芬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选举许志扬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53,925,239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4%,许志扬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②选举尉安宁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53,925,339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5%,尉安宁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①选举吴叔耀为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53,925,338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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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99.9995%,吴叔耀当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②选举张俊为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53,925,238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4%,张俊当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海程邦达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海程邦达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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