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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程邦达: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3-18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015号



致: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海程邦达

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程邦达”)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

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海程邦达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同时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1
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贵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海程邦达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2年3月2日,海程邦达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
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
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
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2年3月17日下午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华润大厦 B 座
10 层公司会议室。


    经查验,海程邦达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程邦达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海程邦达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
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海程邦达董事会。
    2.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合理查验,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8名,代表股份数139,456,264股,占海程邦达股份总数的
67.94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股份7,558,537股,占海程邦达股
份总数的3.682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海程邦达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
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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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海程邦达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为参股公司新疆和邦供应链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表决, 同意147,008,801股,反对6,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海程邦达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海程邦达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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