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太太: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保理制度2020-12-01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
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
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最大限度防止因对外担保等原因
给公司造成的或有负债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第三人提供
依法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行为(以下简称“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一旦发生对外担保行为,应根据《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
他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范围: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公
司可以为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的方式为保证、质押或抵押。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相关程序审议批
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均应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方进行资格及财务审查,
并出具书面报告,必要时董事会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被担保方进行资信调查。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或由其推荐
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方应当具有实际担保能力。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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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前款第(五)项的对外担保,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决策
及披露要求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表决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取得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的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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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应当要求法律顾问协
助办理。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方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
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书面意见;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及时做好对被担保方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方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被担保方的资格
第十四条 公司只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被担保方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被担保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
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良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
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控股子公司除外),其它财务指标较好;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
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七)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占公司净资产值未超过 30%;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反 担 保
第十六条 公司向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十八条 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方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一)被担保方所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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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方所有的机器设备。
第十九条 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方的下列权利作为质押:
(一)被担保方所有的国债;
(二)被担保方所有的、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被担保方所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第二十条 本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方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
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与被担保方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
的公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出具的对外担保文件,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担保,造成公司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
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
担保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
实提供全部担保事项。
第七章 对外担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
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方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被
担保方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本公司
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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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顾问
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六)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
一个月通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负责收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并进行归档保管:
(一)被担保方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史背景、主营业务、
过去 3 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等);
(二)被担保方董事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三)被担保方借款资金投向可行性报告;
(四)对被担保方的信用分析及评估;
(五)被担保方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等资料;
(六)被担保方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文件及反担保
合同等文件;
(七)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外担保文件保管期按《档案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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