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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公高科: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4-09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
    保荐机构名称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
                                                                      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             王洁                  联系电话            010-59026921
保荐代表人姓名             严智                  联系电话            0755-23961168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高科”、“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中公高科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18 年
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8 年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号
                                                            保荐机构已制定并严格执行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      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制定
1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本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计
                                                            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
2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持续督导协议,并报上海证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期回访、现场检查、资料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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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
                                                            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须按有
4     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违规事项。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经核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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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号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   未发生须公告的重大违法违
     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规事项以及违背承诺的情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
     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及
6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情
     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况,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章程、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
7    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度及执行情况,公司治理制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   体系,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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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行。
                                                        公司已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   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件进行及时沟通、审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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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述或重大遗漏 。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
                                                        公司在重要信息披露前一般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与保荐机构进行充分沟通,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10                                                      并提交公告文件进行事先审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阅,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准确性。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
     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保荐机构对公司已公告文件
11   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进行不定期查阅,并对相关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内容进行必要核实。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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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   经核查,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13   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现违背
     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承诺事项。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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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2
序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号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
     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15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
     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
     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
16                                                      工作计划,并开展了现场检
     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查的相关工作。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
     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17   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   公司未发生需进行专项现场
     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   检查的事项。
     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
     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金使
                                                        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是否
                                                        一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   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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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承诺事项                                         查,并出具了《中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公高科养
                                                        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保荐代表人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内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事前或
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监事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对外投资、担保的相关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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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和公告以及年度报告等公告文件。

   保荐机构对中公高科信息披露中的下列事项进行了重点审查:

   (一)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审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三)审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
确信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审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审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本年度内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
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求刑
事责任;


                                     4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德证券现场检查,本年度内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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