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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公高科: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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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何云霞律师、刘梦瑶律师列席公司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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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2020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披露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现场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
会议登记办法等。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14 时在公司会议室(北
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4 号楼 2 层 205 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常成利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9 人,共计代表公司股份 37,03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5.5409%。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7 人,共计代表公司股份 4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8%。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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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对《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9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 2019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2019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及《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
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计票,对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
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会议未对会议通知
公告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情况进行了统计,
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9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9 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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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全文及摘要》《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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