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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化股份: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2019-07-22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6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1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可在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滚动使用。

     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
易。本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管理目的

    为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
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增加股东和公司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额度及资金来源

    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
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或
存款类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
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权为
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


    (四)投资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由
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披露公
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向各金融机构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单项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
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投资风险较小,在企业可控范围之内;公司按照决策、执
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购买理财产品的审批与执行程序,确保现金管理
事项的有效开展及规范运行,确保理财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保证资金
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有利于提高自有
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投资回报。

    四、审议程序

    公司2019年7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专项意见的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
下,以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存
储收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
和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有利于提
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投资回报,同意上述议
案。
    (三)保荐机构意见
    新化股份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该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相关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
项。

       六、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出具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