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19-07-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
新化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58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16.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015.00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066.47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6月24
日出具了天健验﹝2019﹞180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
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
后, 将用于以下募投项目:
项目投资规模 使用募集资金规模
序号 募投项目
(万元) (万元)
1 年产2万吨电子级双氧水与8千吨电子级氨水项目 13,978.73 13,978.73
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58100 吨/年废酸、11600
2 吨/年废碱、10000 吨/年废有机溶剂资源化综合利用迁 10,031.16 10,031.16
建项目
3 新建 2000 吨/年新型无卤有机阻燃剂项目 3,172.01 3,172.01
4万吨/年合成氨(制气单元)新型煤气化综合利用技术
4 14,312.00 14,312.00
改造项目
5 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 7,572.57 7,572.57
合计 49,066.47 49,066.47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
入,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了保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在上述募集资金到位之前,
公司根据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本次发行募投
项目。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18日出具的天健审
〔2019〕8337号《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鉴证报告》,截至2019年7月1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
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2,303.84万元,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人民币2,303.84万元。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情况
具体如下:
实际募集资金 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 本次置换金
序号 募投项目
净额(万元) 项目的金额(万元) 额(万元)
年产 2 万吨电子级双氧水与 8 千吨电子级
1 13,978.73 800.94 800.94
氨水项目
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58100 吨/
2 年废酸、11600 吨/年废碱、10000 吨/年 10,031.16 677.93 677.93
废有机溶剂资源化综合利用迁建项目
3 新建 2000 吨/年新型无卤有机阻燃剂项目 3,172.01 366.84 366.84
4 万吨/年合成氨(制气单元)新型煤气化
4 14,312.00 130.24 130.24
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5 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 7,572.57 327.89 327.89
合计 49,066.47 2,303.84 2,303.84
四、公司就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9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303.8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2019年7月18日出具了天健审〔2019〕8337号《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专项审核报告。相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作为新化股份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经核查后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就此
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
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
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度需
求,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