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股份: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2019-07-22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8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资标的名称: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综服”)
增资金额:募集资金2,000万元
本次增资事项已经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的意见。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58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16.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015.00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066.47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6月24
日出具了天健验﹝2019﹞180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
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
后, 将用于以下募投项目:
项目投资规模 使用募集资金规模
序号 募投项目
(万元) (万元)
1 年产2万吨电子级双氧水与8千吨电子级氨水项目 13,978.73 13,978.73
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58100 吨/年废酸、11600
2 吨/年废碱、10000 吨/年废有机溶剂资源化综合利用迁建 10,031.16 10,031.16
项目
3 新建 2000 吨/年新型无卤有机阻燃剂项目 3,172.01 3,172.01
4万吨/年合成氨(制气单元)新型煤气化综合利用技术
4 14,312.00 14,312.00
改造项目
5 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 7,572.57 7,572.57
合计 49,066.47 49,066.47
其中募投项目“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58100吨/年废酸、11600吨/
年废碱、10000吨/年废有机溶剂资源化综合利用迁建项目”明确由公司全资子
公司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实施,因此公司拟用募集资金对建德市新化
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增资。
三、增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0年3月3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909号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包江峰
公司持股比例:公司持股100%
截至2019年6月30日,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2,162.72
万元,净资产为1,957.81万元,2019年1-6月营业收入为 688.14万元,净利润
为15.3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情况
公司拟对全资子公司新化综服增资2,000万元,其中2,000 万元计入新化综服注
册资本。增资完成后,新化综服注册资本变更为2,100万元,公司对新化综服的持股
比例仍为100%。
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
公司及新化综服拟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
资金专户用于承接上述增资款项,以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安全。
五、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而满足公司业务发展
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是基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实际推进项目建设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通过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方式来实施募集资金的投入是基于公司
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际推进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公司稳步推进募
集资金项目实施的安排,有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确保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本次增资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
资子公司增资。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
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出具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