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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化股份:关于与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签订《合作项目框架协议》的公告2019-12-17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1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签订
                   《合作项目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签署的《合作项目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为协议双方确
         定合作意愿的约定性文件,具体投资项目、投资进度、投资金额尚存在不确
         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协议涉及的投资项目分期实施,且尚未明确具体投资时间计划、具体
         金额等条款,后续相关事宜将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协议涉及的投资事项尚需履行必要的政府审批程序和公司审批流程,
         尚具有不确定性。
         本协议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协议签订对本年度公司业绩无影响。


     一、协议签署概况
     2019年12月16日,公司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宁东管委会”)签订了《合作项目框架协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交易对手方: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
     联系地址:宁夏宁东镇长城路7号企业总部大楼
     宁东管委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
        乙方: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项目合作达成一致,兹签订本协议。
        (一)项目内容
        1、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建设年产20000
 吨高分子材料、44170吨精细化工品项目。
        2、项目由乙方在甲方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内注册成立的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事宜。
        (二)项目选址
        甲方依据宁东基地总体规划,结合乙方的企业类型、投资规模和经营性质,
 本着集约用地原则,合理为乙方项目选址,并依法有偿提供项目用地。具体地址由
 甲、乙双方共同踏勘确认,以甲方出具的投资项目选址意见函为准,用地方式为出
 让。
        (三)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1、甲方主要权利、义务
        (1)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筹备、建设、运营等环节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

        (2)协调解决乙方项目建设的公用配套条件。

        (3)落实乙方项目依法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宁东管委会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4)保证为乙方提供的项目用地完成“七通一平”,“七通”指道路、供

水、排水、供电、供热(含供暖和热力)、天然气、通信等全部通畅,“一平”
指场地平整,达到规划基准标高条件。
        2、乙方主要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建成

后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人防、能耗、地震、气象、交通等有关要求。

        (2)乙方必须在甲方划定的界线内建设,不得超越用地界线占用土地,如有

超越,一经核实,要立即退出超占土地,并拆除超占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
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加大安全投入,高标准建设安全设施,

新建化工生产储存装置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装备自动化
控制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储存装置必须装备易燃易爆、有
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安全联
锁系统。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职工生命安
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4)在约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项目投资(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逾期,建设期顺

延),应当及时报送有关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确保本项目在甲方辖区内完税。

        (5)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出现项目变更等重大问题,应及时与甲方沟通,

双方达一致后,妥善处理。
        (四)违约责任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如因甲方不履行协议义务,造成乙方不能
 正常筹建和投产的,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退出投资。

        2、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乙方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投资的,需向甲方无条件一
 次性返还“多评合一”服务实际发生费用。

        3、乙方获取土地手续后2个月内不开工的,管委会无条件收回土地,一切经
 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用地的用途,如确需变动,须经甲方同意,并
 按照国家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否则甲方可无条件收回土地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
 任。

        5、乙方环保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要求的,
 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协议项下项目总投资额1%的违约金。

        6、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7、本协议项目若因国家和自治区产业调整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虽经
 甲、乙双方协调可变更为其它项目,但其它项目仍无法实施,由甲乙双方友好协
 商解决,如果需要收回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条只适用于本协议项目未
 投产前。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公司拟在宁夏建设生产基地,公司此次与宁东管委会签订《合作项目框
 架协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可以充分利用中西部资源优势,延伸产业
 链,扩大公司生产规模,有利于提高公司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对公司未来的
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1、本协议涉及的投资项目分期实施,且尚未明确具体投资时间计划、具体
金额等条款,后续相关事宜将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协议涉及的投资事项尚需履行必要的政府审批程序和公司审批流程,
尚具有不确定性。
    3、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不涉及任何具体的交易标的和标的金额,无需提
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本协议涉及的各项后续事宜,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案文件
    1、《合作项目框架协议》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