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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化股份: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0-10-20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
对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20 年 A 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议案》 的核査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0 年 A 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 《2020 年 A 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
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 解除限售和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增
强公司核心人员、骨干员工对公司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 创
造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6、《2020 年 A 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
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2020 年 A 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 A 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的核査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 2020 年 A 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及可操作性,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
约束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方军伟    徐卫荣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