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股份:关于募投项目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的公告2020-12-30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5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变更实施地点
及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原项目名称: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
新项目名称, 投资总金额 :本次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也未
改 变项目投资总金额。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58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16.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01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066.47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6月24日出具了天健
验﹝2019﹞180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募
投项目:
项目投资规模 使用募集资金规模
序号 募投项目
(万元) (万元)
1 年产2万吨电子级双氧水与8千吨电子级氨水项目 13,978.73 13,978.73
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58100 吨/年废酸、11600 吨/年废
2 10,031.16 10,031.16
碱、10000 吨/年废有机溶剂资源化综合利用迁建项目
3 新建 2000 吨/年新型无卤有机阻燃剂项目 3,172.01 3,172.01
4 4万吨/年合成氨(制气单元)新型煤气化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14,312.00 14,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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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 7,572.57 7,572.57
合计 49,066.47 49,066.47
公司于 2020 年 12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 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的议案》,本
次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1、变更实施地点
“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项目原建设内容为在大洋厂区内西南预留地块新
建研发大楼、中试装置、仓库等配套设施,公司拟调整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的实施
地点将项目实施地点调整,中试装置及配套设施等仍建设于大洋厂区西南预留地
块,研发大楼与总部办公大楼搬迁时同期同地实施。
2、延期
因研发大楼与总部办公大楼搬迁时同期实施,总部大楼新址目前尚处于规划
阶段,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当前情况,本次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
投资规模都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
延期,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调 整 前 达 到 预 定 可 调整后达到预定可使
使用状态日期 用状态日期
1 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 2021年12月 2022年12月
上述变更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行为。此次变
更 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一)变更前原项目计划投资和实际投资情况
项目计划在公司大洋厂区内西南预留地块新建研发大楼、中试装置、仓库
、操作室等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为 7,572.5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7,389.39 万元。项目建设期为 12 个月。截至 2020 年11月 30 日,本 项目累
计投入募集资金1,037.13万元。
(二)变更的具体原因
大洋基地为公司主要生产基地,发展迅速,生产基地环保及安全要求持续
提高,为更好的实施募投项目,公司拟将研发大楼与总部大楼同址同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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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有 利于公司整体规划和长远发展。本次变更前后
项目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不变。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变更仅涉及募投项目“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的实施地点及投
资进度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 的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及用途,不会对募投
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及合理布局,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司现有资
源 的整合优势,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3、由于项目实施地点发生变更, 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履行项
目建设、环保等方面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将积极争取尽早完成与 该项目相
关的审批或备案手续。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将 “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
进行变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次调整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有利于公司
整体规划和长远发展,未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
改变,亦不存在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本次 “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变更议案。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和延期,是基于公司长期发展和整
体规划做出的谨慎决定,本次变更及延期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入总金额,未
改变资金用途,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地实施
,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和延期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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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
点及延期事项无异议。
七、关于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宜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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