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的核查意见2020-12-3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新化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新化股份部分募投项目变更
实施地点及延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58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3,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29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01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066.47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6月24日出具了天健验﹝2019﹞180号《验资报
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
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
后,用于以下募投项目:
项目投资规模 使用募集资金规模
序号 募投项目
(万元) (万元)
1 年产2万吨电子级双氧水与8千吨电子级氨水项目 13,978.73 13,978.73
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58100 吨/年废酸、11600 吨/年废
2 10,031.16 10,031.16
碱、10000 吨/年废有机溶剂资源化综合利用迁建项目
1
3 新建 2000 吨/年新型无卤有机阻燃剂项目 3,172.01 3,172.01
4 4万吨/年合成氨(制气单元)新型煤气化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14,312.00 14,312.00
5 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 7,572.57 7,572.57
合计 49,066.47 49,066.47
其中募投项目“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58100吨/年废酸、11600吨/年废碱、
10000吨/年废有机溶剂资源化综合利用迁建项目”明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化综服实
施。
三、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概况
公司本次计划变更“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项目中研发大楼的实施地点并适当
延期,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实施地点
“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项目原建设内容为在建德市大洋镇大洋厂区内西南预
留地块新建研发大楼、中试装置、仓库等配套设施,公司拟调整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的
实施地点,中试装置及配套设施等仍建设于大洋厂区西南预留地块,研发大楼与总部
办公大楼搬迁时同址同期实施。
(二)延期
因研发大楼与总部办公大楼搬迁时同址同期实施,总部大楼新址目前尚处于规划
阶段,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当前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
都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延期,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调整前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调整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1 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 2021 年 12 月 2022 年 12 月
四、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的原因、影响
(一)变更前项目计划投资和实际投资情况
“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项目计划在公司大洋厂区内西南预留地块新建研发大
楼、中试装置、仓库、操作室等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为7,572.57万元,其中固定资
产投资7,389.39万元,项目建设期为12个月。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本项目累计投
入募集资金1,037.13万元。
2
(二)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的具体原因
大洋基地为公司主要生产基地,发展迅速,生产基地环保及安全要求持续提高,
为更好的实施募投项目,公司拟将研发大楼与总部大楼同址同期实施。在投资总额不
变的情况下,有利于公司整体规划和长远发展。本次变更前后项目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不变。
(三)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的影响
1、本次变更仅涉及募投项目“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的实施地点及投资进度
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及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
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及合理布局,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
合优势,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3、由于项目实施地点发生变更,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项目建
设、环保等方面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将积极争取尽早完成与该项目相关的审批或
备案手续。
五、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亦
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作为新化股份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经核查后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