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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化股份:新化股份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5-15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1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5/20           -               2021/5/21        2021/5/2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7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40,9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3,405,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5/20       -                2021/5/21        2021/5/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从公

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5 元,待

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按 10%的税
负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40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40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公司根据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

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40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

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4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64793028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