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洪益琴女士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洪益琴女士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 经验,符合公司对董事的任职要求,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公司补选洪益琴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洪益琴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与 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翁建全、祝立宏、罗娟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