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化股份:新化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2022-04-22  

                         证券代码:603867             股票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1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该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1月修订)》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对《公
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
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公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司住所地法院解决。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通
                                     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公司住
                                     所地法院解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所必需。
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责任。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以及根据公司投融资 资产 30%的事项,以及根据公司投融资
管理等制度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 管理等制度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
他重大投资事项;                    他重大投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 计划;
易;                                (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易;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的其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的其他事项。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代为行使。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六条     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 第四十六条     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国证监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国证监
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 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得参与该项表决,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外,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外,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或审议程序的,公
                                     司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相应
                                     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有关证明材料。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三)本章程的修改;                和清算;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五)股权激励计划;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过的其他事项。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删除该条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监票。
……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务。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
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对 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召集人应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为会计专业人士。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事项;                               对外捐赠等事项;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项;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
行政职务,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员。                                 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                                   ……
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 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
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 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
股利。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 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行中期分红。
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
……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为: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意见和股东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意见和股东 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
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 并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
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 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通过后生效。公司
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通过后生效。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事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
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
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
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
告按时披露。                         时披露。
……                                 ……

章程顺序根据修改内容作相应调整,除以上内容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公司董事会合法、科学、规范、高 确保公司董事会合法、科学、规范、高
效地行使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效地行使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 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治理准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
准公司对外投资、资产购置或处置资产 准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等事项;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项;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报股东大会批准。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应由董事会
易事项如下:                          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                                  ……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除上述修订,原《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比例不得低于 10%。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独立董
                                       第三十八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
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
                                       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股东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海 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除上述修订,原《股东大会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