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作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0 年 A 股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 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独立董事: 祝立宏 罗娟香 翁建全 2022 年 7 月 4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