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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化股份:新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24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作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
立判断,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
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了本次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具体方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二、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完成之后,申请办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
关事宜,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三、   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
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与保荐机构、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1/2
情况进行监管的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有效地规范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开
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


    四、     关于 2020 年 A 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 A 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二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符合行权条
件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为 77 名,拟行权数量为 120.9 万份;本次符合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4 名,拟解除限售数量为 58.5 万股。本次行权及
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
法合规。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限售安排。




                                               独立董事:
                                                祝立宏      罗娟香   翁建全

                                                         2022 年 11 月 24 日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