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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化股份: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22-12-15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
或“公司”)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
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3号)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6,5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0,000.00元,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0,746,698.12 元 ( 不 含 税 )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639,253,301.8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2日到位,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 660号《验证报告》。公司已对上述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
相关监管协议。

     二、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安全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化
工有限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
取相应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品种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的产品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稳健型投资产
                                              1
品。

   (三)投资资金额度

   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投资期限

   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单个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投资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
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五)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资源来源为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六)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和决议有效期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
关文件,具体由公司财务总监及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现金管理的有关进展情况。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该项投资存在受到市场风险、政策风险、
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因素影响的可能。因此,本着维护股东利益的原则,
公司将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把关,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二)风险控制措施

   为控制风险,公司将选取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投资风险较小,在可控范
围之内。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
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相应的损益情况。

       四、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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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
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亦不会影响
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且公司购买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稳健型的投资
产品。通过上述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
为公司和股东带来较好的投资回报。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新化股份本次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有利于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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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系《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林浣                      朱伟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