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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化股份: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2-12-15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
份”或“公司”)2022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新化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3 号)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 6,500,000 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50,000,0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0,746,698.12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39,253,301.88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到位,业经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 660 号《验证报告》。公司已对
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总投资额(万元)     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
   1                                          74,317.22                65,000.00
         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
                      合计                     74,317.22               65,000.00

    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
司自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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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发行费用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由公司
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 2022 年 12 月 2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
投入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 333,357,679.28 元,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
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333,357,679.28 元,具体如下:

  序                                总投资额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本次置换金额
                 募投项目
  号                                (万元)          (万元)            (万元)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
  1                                  74,317.22              33,335.77      33,335.77
         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
                合计                 74,317.22              33,335.77      33,335.77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合计 10,746,698.12 元(不含增值税),包括承销及
保荐费、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截至
2022 年 12 月 2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1,774,999.99 元(不
含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

       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于 2022 年 12 月出具了天健审〔2022〕10575 号《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2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新化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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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时,公司本
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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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系《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林浣                       朱伟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