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律师 上海上正恒 所 关于江 进不锈股 公司 2021 年第一 一次临时股 会的 法律意见书 正恒泰律师事 上海上正 中华 国上海市浦东 528 号 上海证 券大厦北塔 17 层 电话:((86-21)6881--6261 传真:(886-21)6881-66005 www.hhengtai-law..com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1 年 7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做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发布了《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 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 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星期一)14 时 00 分在公司(常州市天宁 区郑陆镇武澄西路 1 号)二楼职工培训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朱国 良先生主持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股份 为 109,760,1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3880%; 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等。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 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 (一)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与公司董事会公告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 109,76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962,8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方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与公司董事会公告一致。 2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同意股数为 109,76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962,8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发行规模》 同意股数为 109,76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962,8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同意股数为 109,76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962,8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3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债券期限》 同意股数为 109,76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962,8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票面利率》 同意股数为 109,76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962,8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同意股数为 109,76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962,8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转股期限》 同意股数为 109,76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962,8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同意股数为 109,76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962,8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同意股数为 109,76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962,8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5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同意股数为 109,76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962,8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同意股数为 109,76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962,8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2、《赎回条款》 同意股数为 109,76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962,8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3、《回售条款》 同意股数为 109,76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962,8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同意股数为 109,76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962,8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5、《向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同意股数为 109,76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7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962,8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同意股数为 109,76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962,8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股数为 109,76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962,8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8、《评级事项》 同意股数为 109,76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8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962,8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9、《担保事项》 同意股数为 109,76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962,8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募集资金存管》 同意股数为 109,76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962,8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1、《决议有效期》 同意股数为 109,76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9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962,8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预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与公司董事会公告一致。 同意股数为 109,76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962,8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与公司董事会公告一致。 同意股数为 109,76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962,8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0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五)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与公司董事会公告一致。 同意股数为 109,76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962,8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六)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与公司董事会公告一致。 同意股数为 109,76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962,8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七)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11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与公司董事会公告一致。 同意股数为 109,76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962,8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八)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与公司董事会公告一致。 同意股数为 109,76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962,8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九)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度)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与公司董事会公告一致。 同意股数为 109,760,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962,8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十)经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办法,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与公司董事会公告一致,表决结果: 1、《选举朱国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数为 109,668,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870,9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17%。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选举朱琦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数为 109,668,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62%;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870,9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17%。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3、《选举沈卫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数为 109,668,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62%;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870,9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17%。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4、《选举周志斌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数为 109,668,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62%;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870,9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17%。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5、《选举吴方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数为 109,665,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41%;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868,6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2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6、《选举江双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数为 109,665,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41%;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868,6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25%。 14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十一)经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办法,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与公司董事会公告一致,表决结果: 1、《选举周向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数为 109,668,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870,9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17%。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选举毛建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数为 109,665,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868,6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2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3、《选举陶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数为 109,665,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868,6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2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十二)经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办法,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 15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与公司董事会公告一致,表决结果: 1、《选举陆红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股数为 109,668,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870,9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17%。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选举孙晓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股数为 109,665,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41%;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868,656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2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