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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不锈:武进不锈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5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在认真审阅了相关议
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刘一鸣先生的简历,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
未解除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刘一鸣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第四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沈卫强先生的简历,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
未解除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沈卫强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第四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朱琦女士、周志斌先生、吴方敏先生、刘一鸣先生的简历,未发现
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朱琦女士、周志斌先生、吴方敏先生、刘一鸣先生为
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
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王锦蓉女士的简历,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
未解除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王锦蓉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第四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页以下无正文,后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周向东                   毛建东                   陶   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