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悦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1-21
证券代码:603879 证券简称:永悦科技 公告编号:2018-072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
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的决定》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现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进行修订的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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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份的。 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司股份的活动。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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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三条第(三)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会议决议。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订内容编制《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本)。在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后,《永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修订本)正式生效施行,原《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本)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