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79 证券简称:永悦科技 公告编号:2018-080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回购预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8 年 12 月 6 日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永 悦科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71),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永悦科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7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公司编制了本次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的回购报告书。 二、回购股份的主要内容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目前二级市场股价持续低迷,不能合理反映公司的价值,为提振投资者 信心,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的情况下,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 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的股份将用作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减少注 册资本及国家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用途,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具体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 1 法律法规决定。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种类为 A 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购买。 (四)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若以 回购资金上限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5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约 6,666,666 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股份总数(公司总股本 144,000,000 股)的 4.6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 回购期间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 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回购股份数量。 (五)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5 元/股。 (六)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七)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规模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 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八)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决议的有效期 本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回购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的期间有效。 2 (十)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止 2018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60,010.08 万元,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3,457.77 万元,流动资产 52,640.86 万元,若回购资金 总额的上限人民币 1 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按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 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 16.66%,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8.71%, 约占流动资产的 19.00%。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 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 (十一)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若以回购资金上限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5 元/股测算,预计本次回 购股份约 6,666,666 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预计如下: 1、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全部注销,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完成后 股份类别 增减变动(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63,000,000 43.75 0 63,000,000 45.87 无限售条件股份 81,000,000 56.25 -6,666,666 74,333,334 54.13 股份总数 144,000,000 100 -6,666,666 137,333,334 100 2、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无 需注销股份的情形,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完成后 股份类别 增减变动(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63,000,000 43.75 6,666,666 69,666,666 48.39 3 无限售条件股份 81,000,000 56.25 -6,666,666 74,333,334 51.61 股份总数 144,000,000 100 0 144,000,000 100 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实际股份变动以后续实施公告为准。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合计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 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合计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十三)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相关授权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公司 股份过程中办理如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2、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 数量等; 3、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4、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 本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5、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6、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 内容; 7、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预案价格区 间,导致回购预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二)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存在回购股份 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4 (三)若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 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四)若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上述计划 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 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五)若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注销,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 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六)本次回购预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 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四、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 年修订)》等相关 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 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推进公司长远发 展。 (三)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不超过人 民币 10,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预案具备可行性和必 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针对本次回购出具法律意见的结论意见如下: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 《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 件;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拟以自有资金或自 5 筹资金完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其他说明事项 (一)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已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 2018 年 11 月 20 日)及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18 年 11 月 29 日)登记 在册的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永悦科 技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7)。 (二)债权人通知 公司已依法履行了本次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法律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永悦 科技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9),对公司债权人进 行了公告通知。 (三)回购专用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 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2362017 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四)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各定期报告中公布回购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0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