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客观公正、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永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回购股份预案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201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董 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回购预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回购股份预案的调整。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刘见生、邹友思、吴越 2019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