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80 证券简称:南卫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7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334.7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中,因双方都存在给付金钱义 务,双方都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目前双方被保全的财产各自均能足额履行判决书 中给付金钱义务。对南卫股份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执行金额确定。公司将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 投资。 近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卫股份”、“原 告”、“反诉被告”)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苏 0412执2081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年4月,公司与深圳市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镁”、 “被告”“反诉原告”)签订KN95口罩物料采购合同。南卫股份按照合同约定向新 鸿镁支付了300万元保证金。新鸿镁按批次提供物料,南卫股份对新鸿镁提供的物 料质检时,发现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随即通知新鸿镁做退货处理。但新 鸿镁收到通知后,至起诉之日尚未将物料取回。致使南卫股份未按时完成对第三方 的交货,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新鸿镁原材料 采购困难,为保证新鸿镁生产,南卫股份按照合同约定,共向新鸿镁供应了价值 4,884,603.96元的熔喷布、静电布、无纺布等原材料,新鸿镁未向南卫股份进行结 算。但经多次协商无果,新鸿镁拒不返还南卫股份300万保证金、结算南卫股份供 应的熔喷布等原材料款并承担给南卫股份造成的相关损失。 2021年2月20日南卫股份据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 《物料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300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因所供产品的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原材 料款共计4,884,603.96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具体详见南卫股份 于2021年4月15日发布的《南卫股份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 036)。 审理期间被告因货物尾款以及原告供货中给其造成损失等问题提出反诉,请求 判令如下: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前三批次口罩物料的尾款172,240 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上浮50%计算,自2020年7月24日计至货款结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 向反诉原告支付第四批次口罩物料生产过程中按照反诉被告要求变更喷码前生产的 口罩物料损失2,012,774.50元;3、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第四批次口 罩物料的货款4,250,000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20年5月8日计至货款结清之日 止);4、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反诉受理费、保全费。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针对上述案件作出《江苏省常州市武 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412民初1404号,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 告)深圳市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的《KN95口罩物料釆购合同》(合同编 号:NFWC-2020041401)于2021年1月11日解除; 2、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合同保证金 3,000,000元; 3、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损失35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付清; 4、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无纺布 10.18577吨、静电棉5.27057吨、熔喷布5.00384吨; 5、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 日 起 十日 内向 被 告( 反 诉 原告 )深 圳 市新 鸿 镁 医疗 器械 有 限公 司 支 付货 款 172,24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 6、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 深圳市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四批产品生产中变更喷码损失1,000,000元,于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7、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第四批货款 价款2,125,000元; 8、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 告)深圳市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73,9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8,993元,由原告(反诉被 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09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新 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32,89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反诉案件受理费28,4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42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 深圳市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3,8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55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公司及一审被告因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7818号民事判 决,均依法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4民终5022号,判决如下: 1、维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第1、2、 5、6、7、8项; 2、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第3、4 项; 3、变更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第4项为: 深圳市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南方卫 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无纺布10.18577吨、静电棉5.27057吨、熔喷布5.00384 吨;深圳市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返还前述原材料的同时支付江苏南方卫材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占用费(该占用费=原材料价2,008,345元*2020年8月4日至 原材料实际返还期间*期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3,9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8,993元,由南卫股份 负担47,395元,由新鸿镁负担31,59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423元,保全费5,000 元,合计33,423元,由新鸿镁负担13,370元,由南卫股份负担20,053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76,040元,由南卫股份负担45,624元,由新鸿镁负担30,416 元。两上诉人共计预交二审受理费134,130元,二审退回58,090元,其中新鸿镁受 退回27,674元,南卫股份受退回30,416元。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南卫股份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苏 0412执2081号,新鸿镁向法院申请执行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深圳 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312,243.2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承担本案执行费35,522元。 鉴于本案二审判决,南卫股份也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 法院于2022年4月13日受理南卫股份申请执行事项,本次南卫股份向法院申请执行 内容如下: 1、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合同保证金3000000元; 2 、请求 法院 强制执 行被申请 人向 申请人 返还无纺 布 10.18577 吨、静电棉 5.27057吨、熔喷布5.00384吨; 3、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原材料占用费194901.63元(该占 用费=原材料价款2008345元*2020年8月4日至原材料实际返还期间*期间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暂计至强制执行申请日,最终以 实际全部返还原材料的日期计算占用费); 4、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中,因双方都存在给付金钱义务,双方都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目前双方 被保全的财产各自均能足额履行判决书中给付金钱义务。对南卫股份具体影响金额 将根据法院最终执行金额确定。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