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永智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3-13
证券代码:603895 证券简称:天永智能 公告编号:2019-008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9,300,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
股,不送红股,共计转增股本30,880,000股。前述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股
本总数由7,720万股增至10,808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7,720万元增至10,808万
元。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的决定》;2018年9月3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新要求,切实提升上
市公司治理水平,公司董事会拟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
内容做相应修改,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委派的人士办理相关的
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草案》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720 万元。 10,808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720 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股,均为普通股。 10,808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股权激励;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份的。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司股份的活动。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员工。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九十六条新增第四款:公司董事
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程序
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
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
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
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
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
等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
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
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
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
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
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
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
比例(如有)等。
本条为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顺
延
因上述新增条款,现将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一百八十条中的“一百七十八
条”均修改为“一百七十九条”。
本事项将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