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95 证券简称:天永智能 公告编号:2021-033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作为原告方的案件预计金额为 22,161,228.00 元,公司作 为 被 告 /被 反 诉 方 的 案 件 预 计 金 额 为 37,887,179.49 元 , 累 积 涉 案 金 额 为 60,048,407.49 元。 ●目前部分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 解决相关诉讼事项,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永智能”)及全资 子公司上海天锐朗舸动力机械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锐测试”)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近期未披露的重要诉讼、仲裁事 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案金额为 60,048,407.49 元(已考虑部分延迟支付的利息等)。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表 序号 原告/申 被告/被申请人 案件受理/收 案由 涉及金额(元) 案件阶段 请人 到文件日期 1 天锐测 江 西 腾勒 动 力 有 2021.03 合同 2,298,518.14 一审已判决 试 限公司 纠纷 2 天永智 江 西 腾勒 动 力 有 2021.03 合同 440,242.54 一审已判决 能 限公司 纠纷 3 天永智 江 西 腾勒 动 力 有 2021.03 合同 16,680,709.76 一审 能 限公司 纠纷 4 天永智 江 西 腾勒 动 力 有 2021.03 合同 627,628.21 撤诉 能 限公司 纠纷 5 天永智 江 西 腾勒 动 力 有 2021.03 合同 1,808,469.35 一审 能 限公司 纠纷 6 天锐测 蓝 途 汽车 有 限 公 2021.03 合同 305,660.00 受理 试 司 纠纷 7 江西腾 天永智能 2021.05 合同 1,800,000.00 受理 勒动力 纠纷 有限公 司 8 江西腾 天永智能 2021.07 合同 36,087,179.49 受理 勒动力 纠纷 有限公 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说明 (一)天锐测试对江西腾勒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腾勒”)因合同 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锐朗舸动力机械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西腾勒动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公司于2016年7月5日与蓝途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途汽车”)签订《设 备合同》(合同编号:LT-CG-20160702-CG-W1230)及《蓝途发动机性能试验台项 目技术协议》;2017年3月10日,双方对施工内容和费用进行了变更。2019年9月20 日,蓝途汽车与原告天锐测试、被告江西腾勒签订《三方协议》。因合同纠纷向江 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102,263.00元及逾期利息116,255.14元(暂计 算至2021年3月1日),并支付自2021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 同 期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拆借 中 心 公 布的 贷 款 市场 报 价 利率 , 以 未付 货 款 2,102,263.00元为基数计算。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80,000.00元; 以上金额合计:2,298,518.14元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同时,公司申请了等值财产保全。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申请诉讼保全,本案件一审已判决,判决如下: (1)被 告江西 腾勒于 本判决 生效日 起十五 日内 支付原 告天锐 测试货款 2,102,26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 (2)驳回原告天锐测试的其他诉讼请求等。 (二)天永智能对江西腾勒动力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西腾勒动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7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江西腾勒签署《TLE4G15总装线项目改造商务合 同》(合同编号:TL-FDJ-20170224-CG-Y2872),因合同纠纷向江西省上饶市广信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合同价款399,444.45元及截止2021年3月1日的逾期利 息40,798.09元,并给付原告自2021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以 399,444.4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 合计:440,242.54元 (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申请诉讼保全,本案件一审已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江西腾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永智能逾期利息 29,782.35元; (2)驳回原告天永智能其余诉讼请求等。 (三)天永智能对江西腾勒动力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西腾勒动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7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江西腾勒签署《发动机智能装配线二期项目设备 合同》(合同编号:TL-CG-20170920-CG-Y4621),因合同纠纷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 1 ) 判 令 被 告 给 付 原 告 欠 付 的 合 同 价 款 15,192,938.46 元 及 逾 期 利 息 887,771.30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1),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3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 止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5,192,938.4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600,000.00元; 合计 16,680,709.76 元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申请诉讼保全,本案件一审审理中。 (四)天永智能对江西腾勒动力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西腾勒动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8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江西腾勒签署《装配线一期80秒节拍改造项目承 揽合同》(合同编号:TLDL-CG-20171220-HM-0207),因合同纠纷向江西省上饶市 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564,854.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2,773.51(暂计至2021 年3月1日),并给付自2021年3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 564,854.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 以上金额合计627,628.21元; (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申请诉讼保全,本案件撤诉,江西腾勒诉前已付清。 (五)天永智能对江西腾勒动力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西腾勒动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江西腾勒签署《生产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TLDL-CG-20181116-HM-3220),因合同纠纷向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750,804.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7,664.46元(暂计 至2021年3月1日),并给付自2021年3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以1,750,804.8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计算) 以上金额合计1,808,469.35元; (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申请诉讼保全,本案件一审审理中。 (六)天永智能对蓝途汽车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蓝途汽车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4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蓝途汽车(曾用名江西蓝途汽车有限公司,合同 委托方)签订《发动机开发合同》(合同编号:LT-HT-KF-001-3G12X),因合同纠 纷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判令: (1)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合同款项290,000.00元及违约金15,660.00元 暂计至2021年3月1日),并给付自2021年3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以上金额合计305,660.00元; (2)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仲裁委员会已受理。 (七)江西腾勒动力有限公司对天永智能因合同纠纷提起反诉案。 1、案件当事人: 反诉人:江西腾勒动力有限公司 被反诉人: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详见“二、案件基本情况说明(五)”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生产设备采购 合同》(合同编号:TLDL-CG-20181116-HM-3220),因合同纠纷向江西省上饶市广 信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 ( 1 ) 依 法 判 令 解 除 反 诉 人 与 被 反 诉 人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TLDL-CG-20181116-HM-3220的《生产设备采购合同》关系; (2)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返还预付款1,350,000.00元; (3)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22.50万元; (4)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22.50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反诉人已申请诉讼保全,本案件法院已受理。 (八)江西腾勒动力有限公司对天永智能因合同纠纷提起反诉案。 1、案件当事人: 反诉人:江西腾勒动力有限公司 被反诉人: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7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江西腾勒签署《发动机智能装配线二期项目设备 合同》(合同编号:TL-CG-20170920-CG-Y4621),因合同纠纷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 (1)依法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TL-CG-20170920-CG-Y4621《发动机智能装配线二期项目设备合同》; (2)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返还已支付设备款27,007,179.49元; (3)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9,080,0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反诉人已申请诉讼保全,本案件法院已受理。 特此公告。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