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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力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2-09  

                        证券代码:603912            证券简称:佳力图         公告编号:2020-117
转债代码:113597            转债简称:佳力转债


              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30号)文件核准,南京佳
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力图”)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00万股,发行价8.6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19,68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39,568,867.9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280,111,132.0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0月26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2017年10月27日出具了天健验[2017]42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对
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公司已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将
“智能建筑环境一体化集成方案(RDS)研发项目”中信银行栖霞支行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8110501013200603912)内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含募集资金理
财到期后理财本息)全部转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93010078801388603912),该专户原用于 “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等募
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截至2019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已全部建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现将该专户
用于“智能建筑环境一体化集成方案(RDS)研发项目”。本次募集资金账户
变更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其他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不变。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8)。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
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
《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
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
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
投”)于2020年12月7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
“浦发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
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
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中信建投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3010078801388603912,截至2020年10月31日,专户余额为1,444,472.15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建筑环境一体化集成方案(RDS)研发项目”和“营
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岩、周云帆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
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