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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力图: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25  

                        证券代码:603912               证券简称:佳力图        公告编号:2020-121
转债代码:113597               转债简称:佳力转债


            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 年 12 月 2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 88 号南京佳力
   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39,194,2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64.159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何根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
决。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待网络投
票结果出具后,监票人、计票人、见证律师对投票结果进行汇总,主持人当场宣
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7 人,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副董事长罗威德先生、董
    事潘乐陶先生均因公出差或新冠防控不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2 人,未亲自出席会议的监事陈海明先生、监事李
    洁志女士、监事陈胜朋均因公出差或新冠防控不能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李林达先生出席会议、总经理王凌云先生出席会议、副总经理杜
    明伟先生出席会议、财务总监叶莉莉女士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39,194,2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1,400 100.        0 0.000    0 0.000
         的议案                              0000              0         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2、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戴文东、郑华菊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