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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桥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02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
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在认真审阅
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后,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签署补充协议,确定了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文化中心基金”)(包括其指定且经公司认可的第三方机构)
应向公司承担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标的股权收购之义务,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签署补充
协议考虑了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以及寻找第三方收购主体的客观情况,是基于公司
与文化中心基金友好协商的前提下达成的意愿,有利于保护公司投资资金安全,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董事会的召集、召开、
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该事项无异议,
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沈颖华女士、吴志雄先生的个人简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我
们认为:
    本次副总经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未发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规定中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聘任沈颖华女士、吴志
雄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鲍 航




关东捷




寿 邹




                                                      2019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