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信息:关于调解协议执行进展情况的公告2020-07-16
证券代码:603918 证券简称:金桥信息 公告编号:2020-053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解协议执行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执行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20,929,315.07 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一: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被告二: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诉讼概述
2020 年 1 月,公司就与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等股权
转让纠纷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收
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及传票((2020)沪 01 民初
12 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2020 年 2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
沪 01 民初 12 号)及《财产保全执行情况告知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
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
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调解协议的议案》,并同意授
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签署《调解协议》及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事
宜 。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调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
2020 年 5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与北京
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
【(2020)沪 01 民初 12 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暨收到<
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
2020 年 6 月 15 日,公司收到了被告一支付的《民事调解书》及《调解协
议》下约定的股权收购款人民币 50,000,000 元以及需由被告一承担的案件受理
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224,863.39 元。同日,根据《民事调
解书》及《调解协议》的约定,已满足解除对被告一所持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航美传媒”)37.72%股权的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公司向上海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解协议执行进
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
2020 年 6 月 16 日,公司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
定书》((2020)沪 01 民初 12 号之一),裁定解除对被告一所持有的航美传
媒 37.72%的股权的冻结。2020 年 6 月 23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
一所持有的航美传媒 37.72%的股权实际解除了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调解
书》及《调解协议》的约定,被告一(由被告二对被告一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应于被告一持有的航美传媒 37.72%的股权保全措施解除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人民币 50,000,000 元。
2020 年 7 月 8 日,公司收到被告一支付的上述股权收购款 50,000,000 元。
根据《民事调解书》及《调解协议》的相关约定,被告一(由被告二对被告一的
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尚需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当日或之前向公司支付
人民币 20,929,315.07 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解协议执行进展情况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45)。
二、 调解协议执行进展情况
2020 年 7 月 15 日,公司收到被告一支付的《民事调解书》及《调解协议》
下约定的股权收购款人民币 20,929,315.07 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两被告已履
行完毕《民事调解书》及《调解协议》下的全部义务。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及调解事项的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中,被告一执行《民事调解书》及《调解协议》向公司支付股
权收购款人民币 120,929,315.07 元,预计将增加公司本年度利润总额人民币
2,092.93 万元,扣除所得税费用后将增加净利润人民币 1,779 万元,最终影响
金额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