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信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07-14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业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依法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
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
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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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该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
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三、四、五条要求的,
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
露处理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见附件一)、《暂缓或豁
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和《内幕信息知
情人承诺书》(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秘
书,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
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暂缓与豁免事项
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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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及存档保管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该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涉及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将不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
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公司其它制度中有关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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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附件二:《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三:《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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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
是□否□ 是□否□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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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所在部门
知情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或 内幕信息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人
序号 所在部门 与公司的 登记时间
或名称 岗位 其他证件号码 所处阶段 时间 方式(注 2) (注 3) (注 4)
关系(注 1)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
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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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名称: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作为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
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
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
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
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
承诺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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