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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股份: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17-03-14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
                项内部报告管理,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确
                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下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苏州兴业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部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
                本制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
                员。


第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工
                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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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
                议、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其他事项以及
                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七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会。


第八条          重要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前述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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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
                事处罚;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
                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一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会计差错更正;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由 5%以下增持至 5%或以上、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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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公司股
                份的情况拟发生重大变化,需披露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权益变
                动提示性公告的;
                (十一)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变更;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如公司获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享受税收优惠);
                (三)公司董监高、股东拟自愿承诺(如对持有的公司股份延长限售
                期限等)或出现违反所作出的承诺;
                (四)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违规增减持公
                司股票的情形;
                (五)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六)公司董监高、股东增减持前后需要向公司履行申请、报备等手
                续或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七)公司出现应当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情形;
                (八)单独或合计持股 3%以上的股东提议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的;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提议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收
                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公告后,出现如下进展事项:


                (一)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上述意
                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
                (二)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
                (三)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四)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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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分/子公司如涉及上述情形中需要披露的,需参照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标准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触及的时候及时(考虑到公司
                可能需进行信息披露,此处“及时”指发生日、起算日或触及《股票
                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当日,最晚一般次一自然日下午 13 时前,
                下同)向公司报告:


                (一)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事项需要履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程
                序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
                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
                项时;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重要会议事项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报告会议决议及记录等。


第十七条        重大交易事项(对外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
                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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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涉及对外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要在担保合同签署前、履
                行审批程序或担保事实发生前及时进行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
                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也应及
                时报告。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上述报告标准。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
                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
                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事项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
                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
                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对存在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
                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
                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的,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涉及到公司对关联人、5%以下股东担保的,或公司关联人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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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要在担保合同签署前、履行审
                批程序或担保事实发生前进行报告。如发现被担保的关联人经营
                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也应及时
                报告。


第十九条        出现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其他事项及进展事项等也应
                及时报告。其中需重点关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合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建筑工
                程等特别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二)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
                本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合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的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如取得
                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未达到上述标准或公司及子公司签署战
                略框架协议的,如公司认为该等合同、协议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具有重大影响、应予以披露的,也应及时报告。


                公司与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以及证券
                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或签订合作协议
                的,需根据《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
                引》的规定及时报告。


                二、董监高及股东增减持


                董监高人员、股东增减持股份需提前披露相应计划或需提前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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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证券部提交计划申请的,需按照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及《上市公
                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 号)、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及时报告(如董监高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需
                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报告)。董监高人员、股东增减持股份后按照
                公司及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报备或出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规定的应
                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等情形的,应按照规
                定及时通知公司。


                三、政府补助


                政府补贴中涉及对损益影响的,政府补贴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
                及时报告;政府补贴中涉及对资产影响的,政府补贴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应及时报告。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应及时报告:


                (一)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至少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结束前的第三个交易日进行报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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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董事会秘
                书为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报
                告义务人作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知悉后的第
                一时间优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重大事项内容、重大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业绩、持续发
                展、声誉的影响、解决措施,同时如有签署的协议书、意向书、
                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批文、法院文件、证书、权益变动
                报告书、申请表、申报表、辞职报告、承诺书、相关说明等文件
                的一并报送。各部门、分/子公司指定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负责
                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沟通联络等工作。报
                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二十二条      证券部如收到重大事项报告的通知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
                汇报,建立相应档案,并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 10 年。董事
                会秘书知悉相关情况之后需判断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审批程
                序,综合分析可能的影响等,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向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报
                告、是否安排证券部准备相应的信息披露、决策文件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由于知悉不报、故意拖延、拒绝配合、工作失职等情形,致使公
                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
                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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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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