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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7-03-14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强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关系,以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
                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上市公
                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
                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
                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
                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
                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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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
                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
                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
                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
                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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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1、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2、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
                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
                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3、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
                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1、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2、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3、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
                资者发出通知。
                4、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
                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
                络予以答复。
                5、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6、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7、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
                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
                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
                站供投资者查看。
                (四) 一对一沟通:
                1、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
                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2、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3、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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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五) 电话咨询:
                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2、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
                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
                回答投资者咨询。
                3、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六) 现场参观:
                1、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
                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2、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
                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3、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七) 邮寄资料;
                (八) 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材料;
                (九)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董事会办公室采取的其他沟通方式。


第八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
                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
                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
                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
                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
                回应。


第九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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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内容包括:


                1、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2、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会
                议材料;
                3、负责编制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
                4、负责起草临时报告;
                5、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多种方式回答投资者
                的咨询;
                6、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
                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7、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
                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8、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并负责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
                的采访、报道;
                9、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
                持密切联系;
                10、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
                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11、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
                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12、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部门、分支机
                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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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应及时
                归集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
                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
                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
                具备以下条件: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诚实信用、热情、有责任心;
                5、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
                息披露稿件。


第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
                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十八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证券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
                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
                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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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
                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证券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
                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
                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师会议、
                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
                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二十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证券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 证券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
                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
                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证券部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
                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解决方案;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
                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
                否公告。


第二十一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证券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
                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
                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均以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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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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