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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7-04-20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各关联人
                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订)》(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苏州兴业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建设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
                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
                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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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上述第五条的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的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自然人等。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
                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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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通过约
                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
                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
                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
                定执行。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策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高于或等于 3000 万元,且高于或等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必须向董事会秘书
                报送备案材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
                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3、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应当在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策权限:


                除上述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属于股东大会审批的关联交易及本
                制度第十三条属于董事长决定的关联交易外,公司的其他关联交
                易均必须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备案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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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长决策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不含本数)的关
                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不含本数),且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不含本数)的关联交
                易。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以下的
                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1、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2、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
                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本制度第十七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
                金额;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
                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
                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事项时,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标准的,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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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九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
                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
                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
                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
                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
                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
                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
                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
                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的规
                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
                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
                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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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
                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时;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
                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
                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
                比例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
                或担保的;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可
                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
                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可以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公司
                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
                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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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提出及初步审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按本制度规
                定确定为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相关部门须将有关
                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总经理;该书面报告须包括以
                下内容:


                (一) 关联交易方的名称、住所;
                (二) 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
                (三)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
                (四) 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在收到有关职能部门的书面报告后,应召集有关人员
                进行专题研究,按本制度规定对将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
                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初步审查;初审认为必须发生关联交易
                的,总经理须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草拟关联交易协议(合同),并将关
                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及时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总经理报告后,公司董事会向公司全体董事发
                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四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对有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与
                讨论。出席会议董事可以要求公司总经理说明其是否已经积极在
                市场寻找就该项交易与第三方进行,从而以替代与关联人发生交
                易;总经理应对有关结果向董事会做出解释。当确定无法寻求与
                第三方交易以替代该项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
                具有必要性。


                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须考虑以下因素:


                (一) 该项关联交易的标的如属于关联人外购产品时,则必须调查
                公司能否自行购买或独立销售。当公司不具备采购或销售渠道或
                若自行采购或销售可能无法获得有关优惠待遇的;或若公司向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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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人购买或销售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
                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但该项关联交易价格须按关
                联人的采购价加上分担部分合理的采购成本确定。
                (二) 该项关联交易的标的如属于关联人自产产品,则该项关联交
                易的价格按关联人生产产品的成本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的成本
                价。
                (三) 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
                担保、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
                关联人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
                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
                包括交易标的目前的运营情况、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诉讼
                或仲裁等情况。


                在确定交易对方时,应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
                履约能力等相关情况,按照对公司最有利的原则选择交易对手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
                额高于或等于 300 万元或高于或等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应当在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发表事前书面认
                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
                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
                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该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召
                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董事会应依据有关规定审
                查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有权决定该董事是否回避。


                在董事会召开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并解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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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关联董事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并提醒关联董事须回
                避表决,其他董事也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董事回避。对其
                他董事在董事会召开时向会议主持人提出的关联董事回避要求,
                董事会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有权决定
                该董事是否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董事可以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
                的原因等向董事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董事无权就该事项参与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
                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认定的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六章 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关联交易议案,董事会须按《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期限与程序发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应对董事会提交的有关关联交易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
                在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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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董事会应依据有关规
                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在股东大会召开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其他股东也有权向
                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对其他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向
                会议主持人提出的关联股东回避要求,董事会应依据有关规定审
                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
                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
                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
                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 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
                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六)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须对有关关联交易发表公允性意见。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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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
                理确定交易价格;
                a)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
                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
                易价格;
                b) 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
                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三)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
                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
                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
                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
                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
                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
                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
                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
                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
                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
                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
                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 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
                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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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
                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八章 关联交易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关联交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须与关联人签订有关关联
                交易协议(合同),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
                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该关联交易协议(合同)自双方签字
                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
                避措施: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 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关联交易协议
                的制定:
                1、与关联人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2、关联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该
                关联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3、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三十八条      关联交易合同签订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而
                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的,合同双方当事
                人可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以终止或修改原合同;补充合同可视具体
                情况即时生效或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
                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监事至少须每季度查阅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
                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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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的,独立董事、监
                事有权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关联人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二章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
                告形式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须披露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关联交易书面协议的订立、变更、
                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须及时披露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
                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四十六条      公司须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提供担保除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含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
                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
                告(如适用);
                (三)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 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 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一) 关联交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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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二) 关联人介绍;
                (三) 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四)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五) 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 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八) 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九) 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十) 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不同类型按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要
                求分别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 关联交易方;
                (二) 交易内容;
                (三) 定价政策;
                (四) 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
                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 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
                (六) 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
                (七)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他交
                易方)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关
                联人的依赖程度,以及相关解决措施(如有);
                (八) 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
                应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


第五十一条      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 关联交易方;
                (二) 交易内容;
                (三) 定价政策;
                (四) 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交
                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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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明原因;
                (五) 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 共同投资方;
                (二) 被投资企业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
                净利润;
                (三) 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
                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
                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五十五条至第五
                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
                中作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
                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关联交易
                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
                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
                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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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
                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
                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当包括:


                (一) 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二) 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 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联交易
                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制度对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修改权属于股东大会。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 2011 年制订
                的《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同时废
                止。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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