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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17-04-20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
                治理制度,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订)》(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2008 年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2016 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和《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治理文件等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
                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
                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
                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
                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
                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多少
                依次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采用累
                积投票制并适用本实施细则。


                公司股东大会仅选举或更换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
                以及同时选举或更换一名非独立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时,不适用
                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在股东大会上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中,写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表明该次
                董事或监事选举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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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在公告中表明有关独立董事的提案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选举每一名董事或监事应
                当以单独提案的形式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采取累积投票制选
                举董事、监事除外。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相关
                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书面决议后,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
                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
                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
                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
                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声明。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
                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
                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
                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
                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并以单独提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
                董事、监事除外)的形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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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也可以实行
                差额选举,即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
                人数。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


第十一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董事会或监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
                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
                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
                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乘以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
                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
                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
                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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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1、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
                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
                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
                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3、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
                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
                表决;
                4、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
                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
                决票与实际投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四章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


第十五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由计票人将
                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
                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大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
                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每位
                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如果每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且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人数不超过应选人数的,则每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均
                获当选。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
                人数,则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等于或超过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
                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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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
                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
                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
                人中最少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
                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
                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
                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七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