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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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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召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下称“《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
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
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
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2018 年 11 月 15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出席会
      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出席现场会
      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现场会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进兴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
            的内容一致。


      (2)   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包括“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3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1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11 月 28 日。经本所律师查
      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9 名,持有公司股份共计
      125,734,90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368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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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
      格。


2.2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平台。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87,688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899%。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


4.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两种方式。网
      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的规定进行了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
      络投票结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4.2   本次股东大会在对会议议案现场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
      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由前述计票及监票人签署的每一议案的现场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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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获得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每一议案的汇总表决情
      况及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26,721,588 股,反对股份 1,00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
            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45,58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34%;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该议案获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26,721,588 股,反对股份 1,00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
            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45,58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34%;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该议案获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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