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 & Co. Law Firm 瑛明律师事务所 Tel 电话: +86 21 6881 5499 Suite 1104-1106, 11/F, Jinmao Tower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Fax 传真: +86 21 6881 7393 8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金茂大厦 11 楼 1104-1106 单元 www.chenandco.com Shanghai 200120, China 邮政编码: 200120 致: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上海市瑛明律师 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 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 卡、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 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集。2021 年 4 月 26 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1 年 4 月 27 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劵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该公告并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苏州高新区浒 关工业园道安路 15 号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进兴先生主 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的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 2.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 (星期四)。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40 名,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33,419,200 股,约占公司有表 2 决权股份总数(即 201,600,000 股)的 66.1801%。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所持股份 132,278,2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5.6142%;(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3 名,代表 股份 1,141,000.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60%。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认证。 2.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 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2.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 4.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两种方式。 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了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 票结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4.2 本次股东大会在对会议议案现场表决时,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公司监事和本 3 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由前述计票及监票人签署的议案 的现场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并听取了独立董事的述职。每一议案的汇总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股份 132,35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17%;反对股份 1,065,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983%;弃权股份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2) 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股份 132,31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99%;反对股份 1,106,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8289%;弃权股份 1,4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2%。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3) 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 赞成股份 132,35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17%;反对股份 1,063,6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971%;弃权股份 1,4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2%。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4) 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 赞成股份 132,27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48%;反对股份 1,141,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8552%;弃权股份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1,14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5) 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赞成股份 132,27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48%;反对股份 1,139,6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8541%;弃权股份 1,4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1%。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6)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赞成股份 132,27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48%;反对股份 1,075,2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8058%;弃权股份 65,8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1,075,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4.2331%;65,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5.7669%。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5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1 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 的议案》。 赞成股份 132,35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17%;反对股份 1,060,7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950%;弃权股份 4,3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3%。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赞成股份 132,36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78%;反对股份 1,056,9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922%;弃权股份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4,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3707%;1,056,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6293%;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9) 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2020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赞成股份 132,27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48%;反对股份 1,139,6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8541%;弃权股份 1,4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1,139,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6 份总数的 99.8773%;1,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1227%。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1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赞成股份 132,27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48%;反对股份 1,141,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8552%;弃权股份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1,14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1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签署重大投资协议的议案》。 赞成股份 132,35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17%;反对股份 1,062,5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963%;弃权股份 2,5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6,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6608%;1,062,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1200%;2,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192%。 该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