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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翔集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7-10-24  

						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制订)




              二○一七年十月
                 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本公司投资价值,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以实现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
权益最大化的一项战略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
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与对象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和认同;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增加公司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
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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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
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
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
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职责与方式

    第七条 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
的研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
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主要包括:企业核心价值观以及公司通过多年经营管理形成的企
业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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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日常管理事务,是公司信息汇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九条 证券部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本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运营分析
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
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公
司应当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公司将为中小股东
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
的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塑造公司客观、公正、透明的市场
形象,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上设置“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
司相关信息;及时答复投资者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公司网站内容应
及时更新,公司网址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
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非得到
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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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
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
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
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
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
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
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
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
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
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
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路演及其他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
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
的成本。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需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中选择。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
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
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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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参加说明会。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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