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翔集成: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05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亚
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翔集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现在持续督
导期限已届满,广州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主要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保荐代表人:杨成云、张国勋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3929
注册资本:213,360,000元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方达街33号
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方达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姚祖骧
实际控制人:姚祖骧、赵玉华夫妇
董事会秘书:李繁骏
联系电话:0512-6702700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6年12月30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8年年报公告时间:2019年3月29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公司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
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
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
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
控制度;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事前审
阅重要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
5、督导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
行对外担保(包括对子公司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督导公司严格执行并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7、持续关注并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
定使用;
8、核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9、督导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10、督导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11、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相关
部门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
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
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
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
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
条件和便利,保证保荐机构及时掌握并规范公司经营行为。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调查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
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
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
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亚翔集成持续督导期间
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
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亚翔集成持续督导期间均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准
确进行信息披露。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
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亚翔集成存在尚未完结的事项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
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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