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翔集成:亚翔集成—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22-03-30
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作为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就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事项
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予以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兼顾了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未来资金
需求及投资者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
法,符合相关监管的有关规定,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事项
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报酬的议案》予以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
控制审计过程中,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照本年
度审计计划完成审计工作,如期出具了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和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同意公司支付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 70 万元和内
部控制审计费用 30 万元。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
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
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变更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在充分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
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聘任的高级
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予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此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其它相关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况。
3、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聘任王明君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 ,
就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核查,基于独立、
客观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2021 年度,公司发生担保事项时严格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担保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并能及时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2、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属于公司内部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目的是为满
足子公司开展业务的经营需要,降低财务成本,为其提供担保将有利于子公
司的经营。
3、公司子公司当期未发生担保额度。
4、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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