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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翔集成:亚翔集成-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3-04-18  

                        证券代码:603929          证券简称:亚翔集成        公告编号:2023-017



           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人民币 120,160,558.63 元(不含利息)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判决,目前尚

   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结果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近日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

翔集成”或“亚翔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

中院”)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浙 01 民初 128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6 月,亚翔集成作为原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宜,对被
告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中欣晶圆”或“中欣

公司”)提起诉讼。2019 年 6 月 11 日亚翔集成收到杭州中院关于该项诉讼的

受理通知书【(2019)浙 01 民初 2127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19-016 的《关于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

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杭州中院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9)浙 01 民

初 2127 号】。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049《关

于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对杭州中院上述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并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以原审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案件发回杭州中院重审。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亚翔集成

     被告:杭州中欣晶圆

    (二)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亚翔公司与中欣公司签订的《半导体大硅片(200mm、300mm )

项目洁净包合同》于起诉本案的起诉状副本送达中欣公司之日起解除。

     二、判令中欣公司支付工程款 120160558.63 元。

     三、判令中欣公司支付自 2019 年 5 月 7 日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

期利息,利息暂计至 2021 年的 5 月 31 日为 9889652.44 元。

     四、判令中欣公司赔偿亚翔公司损失 3203215.30 元。

     五、判令亚翔公司就中欣公司欠付工程款金额对案涉半导体大硅片

(200mm、300mm )项目洁净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工程款优先权。
     六、判令中欣公司支付亚翔公司鉴定费 244,144.00 元。

     七、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中欣公司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根据杭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浙 01 民初 1284 号】,杭州

中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10407991.83 元;

    (二)、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 103795752.08 元为

基数,支付自 2019 年 7 月 2 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前按同期中国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以 6612239.75 元为基数,支付自 2021 年 5 月 18 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

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工程价款

对其施工完成的涉案半导体大硅片(200mm、300mm)项目洁净包工程折价或

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 233799 元。

    (五)、驳回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709288 元,由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121435 元,由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87853 元。保全

申请费 5000 元,由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692 元,由

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308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对本案所涉及的合同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合

同资产减值准备。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

法提起上诉,因此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

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