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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达: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4-26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科
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部门规章和《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
本工作细则本章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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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
   (三)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研究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交详实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战略研究小组的可行性报告和资料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将会议结果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天前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
委员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研究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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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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