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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林达: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04-26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行使董事会秘书的职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
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被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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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
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2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
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
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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