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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林达: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4-26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和《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
上述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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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或人才市场广泛搜寻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三) 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以及兼职情况等信
          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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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主持。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通
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及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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