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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达: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4-26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实际情况,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
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履行审计委员会工
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同时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
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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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四)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五)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六)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七)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八)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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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
   (七)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 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 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
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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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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